Re: [问卦] 诈骗最低刑期改10年可行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8-15 21:22:22
※ 引述《abcdragon (香蕉龙)》之铭言:
: 不可行,会被犬法官判违宪
: 2021年12月10日
: 犬法官作出第812号解释
: 宣告强制诈骗犯工作违宪
: 刑法第90条第1项规定:“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之执行前,
: 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
: 直接被犬法官咬烂
: 诈骗判10年
: 你看诈骗犯会怎么派犬法官咬烂你
: 现在诈骗犯那么嚣张
: 不就是因为这看门犬真好用?
: ※ 引述《dream1007 (dreamer)》之铭言:
: : 现在台湾是诈骗天堂应该全世界都知道了
: : 就算说台湾是诈骗界的goat都不为过
: : 每年政府的反诈骗预算一直增加
: : 但是每年的被诈骗金额跟案件也一直增加
: : 奇怪的就是抓了又放抓了又放
: : 刚想到反正现在也少子化一堆学校要准备退场
: : 能不能学校改成监狱
: : 然后诈骗相关案件车手之类的人
: : 只要抓到都不能假释跟易科罚金就是10年起跳
: : 这样改的话有没有搞头
: : 可以挽回台湾的诈骗天堂臭名声吗
其实不然、不能相提并论
当时“诈骗犯强制工作”被判违宪,不代表如果修法加重刑责,一定也会相同地被判决不
符合宪制精神...
况且,细察释字八一二:
我国刑事法采刑罚与保安处分双轨之立法体制,立法者针对具有社会危险性之犯罪行为人
,除就其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刑罚外,另就其反社会人格或危险性格,施以各种保安处分,
以期改善、矫治其偏差性格,维护社会大众之安全。换言之,保安处分并非针对犯罪行为
人过去之犯罪行为所科处之刑罚,而是针对犯罪行为人之危险性,为预防其未来犯罪,危
害社会大众安全,所实施之矫治性措施,其与刑罚之宪法上依据及限制有本质性差异。从
而,保安处分,尤其是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其制度之具体形成,包括规范设计及其
实际执行,整体观察,须与刑罚有明显区隔,始为宪法所许(本院释字第799号解释参照
)。
强制工作系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立法者如针对具有社会危险性之犯罪行为人,除
刑罚之制裁外,另施以强制工作,以期改善、矫治其偏差性格,并维护社会大众之安全,
有关强制工作之规范与其执行,即须与刑罚及其执行明显有别,以符合宪法明显区隔原则
之要求。
如果要用比例原则来辩解
其实法务部用“诈骗受害者”相关数据,就可以证明有相当必要性了... (想挑战其他法
律准绳的话,自也有应对方案)
看门犬是否有用不是重点,要注意的是人家是否能找到开脱的借口,说服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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