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代理教师转换县市年资不累计 宪法法庭判

楼主: princeps (princeps)   2024-08-12 02:12:26
※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 引述《Comebuy (三分钟热度)》之铭言:
: 这一切的主要问题在于“同工不同酬”
: 但能搞到所有大法官立场有所不同(主文二有七位不认同,主文三至五有五位不认同),
: 结果上来说似乎有点奇妙
: 难怪早前发声明,表示需要延后宣判...
: 不管怎样,能为代理教师争得应有的权利,是一件好事。
本案为宪法诉讼法施行以来大法官意见相左甚钜之判决。本案主文有六,而争议为:
2. 系争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
(高中以下具合格教师资格代理教师职前年资提叙授权地方政府补充规定,而地方
政府规定不予提叙,是否违反宪法中央地方权力划分)
3. 系争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
(规定代理教师职前年资不予提叙,与正式教师有差别待遇,是否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4.5.为违宪后效力
至于1与6大法官无不同意见,虽仍有商榷余地(与707号解释有关),本文暂不讨论。
下试简评之。
有关中央地方权力划分部分
多数意见(8位大法官)认为:代理教师叙薪为中央权限。地方政府规定牴触中央,违宪。
许宗力 蔡炯炖(主笔)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蔡彩贞 尤伯祥
少数意见(7位大法官)认为:不牴触,合宪。
吕太郎:同意教师待遇应有全国一致性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由省县执行之。
但认为系争规定形式合宪,不同意主文二。(所以到底同意如何?
    吕大法官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意见书“形式上”矛盾。)
杨惠钦:地方可因地制宜,叙薪规定属地方自治。
张琼文:同意同心圆理论,但论理应属地方自治。本判决侵犯地方财政自主。(550号解释)
许志雄:判决中央集权,欠缺地方自治之观照,与宪法规定有违,背离国际发展趋势。
蔡宗珍:不同意这是中央地方权限划分问题,县市教育局本来就是地方教育主管机关。
朱富美 系争规定根本就不是“授权”地方政府补充规定。“谬误”“前所未闻之特
加入 异见解”
陈忠五:(未发表不同意见书)
中央地方权力划分列于宪法107~110条,由于内容弹性多有重叠,数赖大法官会议解释如
279号解释:省市政府需补助劳保预算,不论该政府有无设立劳保局
307号解释:省县得就省警政及县警卫业务编预算
498号解释:地方政府人员拒赴立院委员会备询,立法院不得删减对地方补助预算
即使是增修条文冻省后,也仍有:
550号解释:中央依据法律使地方分担保险费之补助,尚非宪法所不许。
738号解释:地方限制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距离比中央严格合宪。
可见立场并无偏废中央或地方,且论理得当。
自许宗力大法庭后,针对中央地方权力划分,大法官屡屡做出对中央政府有利之判决,
以释字第769号为滥觞。769号解释之背景为李全教在2014年以不记名方式当选台南议长,
狠狠搧了过半数之民进党一耳光。两年后民进党挟总统与立委胜选之余威,火速于2016年
5月28日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4条咨请新总统于6月24日公布,使地方议长副议长选举由自国
府迁台开放地方自治选举(省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数十年以来,不记名选举
议长副议长改为记名。
云林县议会因此声请解释宪法,结果是地方不能牴触中央,必须记名。汤德宗大法官于不
同意意见书中写道:本解释彻底颠覆了宪法有关“中央、地方权限划分”的本旨,今后所
谓“受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事项”将荡然无存。是否如此?继续看下去。
蔡总统第二任期伊始,莱猪案爆发。嘉义市、台北市、台南市、台中市与桃园市议会,因
行政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函告,其于2016~2019年间所通过的各项食品安全自治条例有关
不得检出莱克多巴胺之规定无效,声请释宪。2022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合宪。地方自治
不得牴触中央规定。本判决甚至提到738号解释,认为地方规定更严格的限制电子游戏场
营业可以,但规定更严格的莱剂检出量则不可以,两案性质不同,不能援引。不同意的大
法官只剩下马英九提名的黄虹霞与蔡明诚。莱猪案判决引入同心圆理论,并又见于这次的
判决,被汤大法官言中,地方自治荡然无存。
有关平等原则部分
写到这里已经很无奈。有五位大法官撰写不同意意见书,认为系争规定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措辞强烈。我只举判决原文理由当中操作方法让各位公评:
(一)本件平等原则之审查应采中度审查标准【63】
(中略)
是依司法院释字第794号解释意旨,对于系争函二至四及系争规定三、四,所采差别待遇
,应以中度标准予以审查。其差别待遇目的,须为追求重要公益,且与目的之达成间,具
有实质关联,始与宪法保障平等原则之意旨相符。【65】
后面就论证说代理教师不予叙职前年资的差别待遇是为了各政府的财政问题不是重要公益
而手段与目的又没有实质关联所以违反平等原则。但是,回去看一开始为何本案要采取中
度审查?大法官自己写,是依照794号解释意旨采中标。但各位可以去看看794号,是中标
吗?794号是采宽松审查!目的只要正当,手段只要合理,就会符合平等原则。按794号标
准,本案合宪。
说不定大法官只是引错了,他确实是要采取中标审查。那么,本案应该采取中标审查吗?
中标审查后,后面论证操作,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不是重要公益?何以见得?手段与目的
没有实质关联吗?减少了代理教师的支出并不实际减压财政压力?不知道大法官是否又在
先射箭再画靶。
本案不同意意见砲声隆隆,其来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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