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10451/post
一、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
(一)高额诈欺最重可处12年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下同)3亿元以下罚金
对于高额诈欺犯罪行为造成民众严重财产损害,为符完整评价行为恶性,故提高法定刑,
明定诈欺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500万元以上,最重处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千万元
以下罚金;若达1亿元以上,最重可处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亿元以下罚金。
(二)3人以上复合不同诈欺手段,加重刑责二分之一;首脑主犯最重可处12年有期徒刑,
并科3亿元以下罚金
明定复合式诈欺犯罪,依刑法第339条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对于发起、主持、操纵或
指挥犯罪组织之首脑主犯,更提高刑责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亿元以下罚
金。
(三)鼓励诈欺犯罪成员窝里反,自首或自白协助溯源追查,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增订窝里反条款,以有效协助追查上游诈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
诈欺犯罪组织及查扣全数犯罪所得。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没收,其他违法利得一并没收,澈底断绝犯罪诱因
诈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获利之特性,明定对于供诈欺犯罪所用之物,不问是否属于犯罪行
为人所有,一律没收。对于查获时无法证明与本次诈欺犯罪有关,若能证明为其他违法行
为利得,一并没收。
(五)提高假释门槛,有期徒刑提高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释
因诈欺犯罪具有常习性,因而有必要提高诈欺犯罪假释门槛,有期徒刑提高为服刑超过三
分之二;累犯提高为服刑超过四分之三,三犯诈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释,矫正诈欺恶习。
我不否认,提高假释门槛这个会有遏阻力,三犯不得假释
但整部修法我觉得最不可思议的是只有提高法定刑的上限
没有提高法定刑的下限
意思就是呢,即便今天是500万以上的诈欺,甚至是一亿以上的诈欺
依照现行法律判的情况法官还是可以只判几个月或一年
那你下限不提高,后面的假释门槛就没意义了啊
更别说现在根本抓不到首脑,都只有抓到车手
啊车手本来现行就轻判,你不把下限提高让车手得到教训
只有做做样子提高上限,更不用说这个上限提高还被我们沈大立委质询质疑
所以打诈法修正是不是根本只是虚晃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