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不满护理师禁止他住院抽菸!台南男放火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8-09 21:45:10
※ 引述《yukihira (△_△▲)》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 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 杨姓男子因解黑便送急诊而入住奇美医院,前年10月24日凌晨因不满医护人员禁止他抽
: 菸及出院,竟持打火机点燃病房内寝物导致火灾,病房内有看护发现后呼救,护理人员
: 及时扑灭火势还呛伤。杨否认放火,法官认事证明确,认他犯放火烧毁住宅以外之他人
: 所有物罪处1年6月。
说来有点可笑...
关联判决书: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诉字第 796 号 (刑事)
一、讯据被告固坦承其于案发时、地,在奇美医院第一医疗大楼之5楼某病房内,然矢口
否认有何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之犯行,辩称:案发时我不在OOOO号病房,我没有持黑色打
火机点燃OOOOC病床寝物,亦无放火烧毁他人之物之主观犯意云云。
(中略)
四、本院不采被告及辩护人辩解之原因:
(一)被告辩称:我于案发时没有在OOOO号病房,我在的病房内没有厕所,我是自己独立一
间,没有以打火机点燃OOOOC病床之寝物之行为云云。经查:本院认定案发时被告确实安
置于OOOOC病床,且手持黑色打火机点燃该病床之寝物等节,业如前述。是被告前揭所辩
,难为本院所采。
(二)被告及其辩护人复辩称:案发前医生有给我吃安眠药,吃完后我就睡着了,我不知道
发生什么事云云。然查:证人谢XX于警询时证称:被告在奇美医院并没有精神疾病之病
史等语;证人林XX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护理纪录显示被告表示心情焦躁,无法入睡,故
于111年10月23日晚上10时1分许,医生开立Lorazepam(0.5锭)给被告服用,被告服用后没
有睡着,一直频繁说要下来,然后在晚上11时被告睡着,之后我回到护理站,但凌晨0时
许有人按铃,我就到护理站,发现被告拿着自己的点滴架坚持要下来,甚至表示要到外面
抽菸,因为我们在病房就拦住他,我们请被告休息,而且跟被告说跌倒风险,之后于111
年10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这时就听到有人按红铃,而且有声响,有人大喊失火了,走
进病房就看到地板跟棉被起火,被告攀爬在窗户上,把他从窗户抓下来到护理站的时候,
被告讲话都很清醒,意识很清楚,我们就问他为何失火,被告说是他抽菸,一般人服用
Lorazepam(0.5锭)的药效,有可能有人效果没那么好,服用后可能1至2个小时就会醒来等
语。参以奇美医院113年4月25日(113)奇医字第OOOO号函文:被告于000年00月00日下午
2点后入住病房,意识清楚,可回答时地物。同日晚上9点表示心情烦躁、邻床声响影响心
情与睡眠,值班医师开立轻微镇定安眠药Lorazepam(0.5锭)一颗服用,午夜12时后开始出
现脱序行为,须部分约束无法听从指令配合医疗行为,病人此次入院以前,于本院并无相
关精神科就诊,或是精神科药物服用等语,复佐以被告于警询中表示:于111年10月24日
凌晨0时30分许,我当时只是躺在床上,我原本有抽菸,但医生叫我熄掉,我就没有抽菸
,我只是躺在打火机上面睡觉,我想要出院但医院不让我出院,我只有把我身上的管线拉
掉等语。参核证人之前揭证述、被告供述及被告之病情摘要,被告并无精神疾病之相关病
史,且于火灾发生时意识清楚,并于火灾发生后之111年10月28日警询中,对于警察之询
问,均能理解警察提问内容后针对问题回答,并无答非所问之情形,并能清楚回忆案发时
即同年月24日斯时所发生之细节,且有否认部分犯行之利己抗辩,足认被告并无因服用轻
微镇定安眠药,因而影响其辨识其行为及控制能力之情事。被告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因服
用安眠药,意识不清显属无稽。
(三)辩护人复辩称:鉴识报告表示起火原因为打火机点燃之明火导致,与证人证述及护理
纪录所指系被告抽菸不符云云。然依据上开火灾原因调查鉴定报告书仅排除“菸蒂”起火
之可能性,并研判本次火警之起火原因以“明火-如打火机”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之可能
性最大,参以本院认案发时被告有以黑色打火机点燃寝物等情已如前述,且在其裤子口袋
掏出该黑色打火机,况案发前在OOOO号病房内仅有被告表示欲抽菸之言行举动互核以观。
堪认被告确以黑色打火机点燃OOOOC病床寝物,进而引发火势。因此,本院实难迳采辩护
人此部分辩解。
一开始胆敢说与事实不相符之自身病床位置,而且还尝试用“安眠药”卸责
这一切实在百思不得其解...
另外,打火机在医院不可能是违禁品吧?
到底这杨男是怎样能够将打火机“偷渡”带入医院的?安保上没疏漏的话,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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