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言词辩论攻防,有大

楼主: qazsedcft ( 蛋包饭 )   2024-08-09 07:04:05
1.媒体来源:《报导者》 | The Reporter
2.记者署名:
文字/许诗恺、林雨佑
摄影/杨子磊
核稿/方德琳、何荣幸;责任编辑/张诗芸、陈思桦
3.新闻标题: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言词辩论攻防,有大法官建议和解,朝野仍各执一词
4.完整新闻内文:司法院宪法法庭8月7日召开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的言词辩论庭。结束后,民众党团总召黄
国昌离去时与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错身而过。(摄影/杨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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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7月19日司法院宪法法庭裁定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暂时处分生效,部分条文遭冻结后,
释宪案则于昨日(8月6日)进入言词辩论庭。本次辩论终结后,宪法法庭必须在3个月内
宣示裁判,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因此最晚期限为明年(2025)1月;但因审判长许宗力在
内的7名大法官将于10月底卸任,外界预测宪法法庭将在10月底公告结果。
司法院宪法法庭昨日召开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的言词辩论庭。由于本案共有四个声请单位
(总统、行政院、监察院、民进党立院党团)及一个相对机关(立法院),朝野双方的代
表及委任律师超过25人,并牵涉44项相关条文,因此宪法法庭将辩论分为两场,上午场聚
焦“立法程序”、“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下午场则
针对“调查权”、“听证会”及“藐视国会罪”进行攻防。
每单位出席的人选与7月10日暂时处分准备程序庭相差不大,但各自拥有更多发言时间,
大法官得以针对每一重点提出询问;宪法法庭也安排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董保城、台北
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黄铭辉、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贞及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林佳
和等4名专家学者陈述意见(注),另有台北律师公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中研院法
律研究所研究员林建志、律师陈韦樵等提出6封法庭之友意见书(注)。
[B立法程序:蓝营称朝野仅是无共识,不代表没有讨论
针对立法程序争议,朝野双方再度就4月的立法院委员会审查、5月的院会二读、三读细节
激辩。声请释宪的民进党团诉讼代理人陈鹏光认为,相关法案在委员会阶段未完成把关,
民进党多次提案逐条讨论却遭国民党发动散会;进入院会阶段后,院会在逐条表决前也未
清点人数和实质审查,“其中有39条,每条只讨论3分钟”,他主张这2个月间的立法程序
已违反《宪法》第63条、《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9条。
代表相对机关(立法院)出席的国民党立委吴宗宪回应,本次立法经过1场专案报告、2场
委员会审查、3场公听会、4场政党朝野协商,“民进党立委的总发言时间是1,068分钟,
所以是大家无法取得共识,并不是没有实质讨论。”
而民进党党团在二、三读期间为了拖延投票,曾提出仅修改部分字句的草案版本,绿委们
也主动表决同意通过,此举成为国民党立委翁晓玲的论述基础。翁晓玲表示:“依照过去
大法官的见解(释字603号),必须是诚心投下反对票、尝试修法不过的立委,才可以声
请释宪。”她主张,民进党团先同意后反对,且没有先尝试修法就声请释宪,已违反《宪
法诉讼法》第49条规定。
针对双方矛盾,大法官尤伯祥向立法院提问,若采不具名投票,选民如何问责立委?大法
官蔡彩贞则向民进党团提问,院会主席韩国瑜在5月24日曾宣告立法院可视现场状况决定
表决方式,其中包含举手表决,且依照院会惯例可用“单面赞成”呈现表决结果,最后多
场投票都已多数通过,那么声请方认为举手表决、单方表决有何重大而明显的瑕疵?
民众党团总召黄国昌回应,直播即可看见所有立委举手投票时的意向,民进党也曾在立院
进行举手表决,且举手表决是议事规则中明载的表决方式。尤伯祥接着表示:“我听懂了
,你认为用公开直播可以取代议事录。”
民进党立委钟佳滨回应,民进党过去主张举手表决时,都属“议事程序”阶段,近年在“
通过审查当下”都是用表决器表决,过去曾有院会表决前未清点人数,结果赞成、反对者
相加后,竟超过在场的立委人数。
钟佳滨援引“立法院议事规则”第36条和第41条表示,本次二读当下,并非每项条文都完
成清点人数程序,也因为采举手表决,现场难以确定每一位立委的投票结果。民进党团诉
讼代理人陈一铭也认为,未逐次清点人数、举手表决两争议都已造成“责任政治无法落实
”,违反大法官释字499号要求的程序公开透明原则。
总统国情报告:有大法官建议双方和解,立院不修法、总统来报告
由于黄国昌在7月10日准备程序庭中曾说:“总统不来,立法院也不能干嘛、什么事也不
能干。”蔡彩贞进一步要求立法院论述总统国情报告常态化之后的影响,她强调,罚则和
立法争议是两回事,她仍想了解条文本身是否有瑕疵。蔡彩贞举例,若总统因为没有处罚
便可不赴立院,那么在野党修改此法的目标为何?当总统不做国情报告,又会对外部观感
造成何种影响?
“请问双方有没有和解的可能?”大法官詹森林更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立法院自行删除此
条文,但总统仍要在现行法规下完成国情报告,“立法院订一个建议性质,不真正义务的
(法规),这样有意义吗?”
立法院诉讼代理人叶庆元表示,立法院听取总统报告是《宪法增修条文》内容,“是《宪
法》课予总统的义务,不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课予他的义务。”叶庆元指出,该修法
为履行《宪法》赋予立法院的权力,司法权不该介入。叶庆元还强调,新法中总统如何报
告、答询是透过党团协商决定,双方仍有磋商空间,目前也尚未发生实际争议。
宪法法庭邀请的专家学者、东吴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表示,总统和立委皆为民选,而立委有
总统弹劾权,因此两者具有责任关系,若总统进行国情报告时需要回答立委提问,仅是“
类似对行政院长的质询”,且行政院长受质询前还不必先经过党团协商,因此,他主张新
法中的总统国情报告条文为合宪。
另一名专家学者、台大法学院教授张文贞则分析,国情报告原是1996年我国总统选举由“
国民大会选举”改为“公民直选”后赋予国民大会的权力,当时国情报告是总统向民众(
国大代表)沟通的管道,并非权力制衡的一环,直到废除国民大会后,各权限便直接转由
立法院行使。张文贞认为,在此修法历史中,国情报告属于总统的“主动权”,它仅是建
议性质,对总统没有《宪法》上的拘束力
而总统赖清德曾在选前辩论会上说:“总统有义务应立法院要求,到国会进行国情报告,
接受立委的国情咨询,但不是规定一对一的质询。”代表赖清德出席的总统府祕书长潘孟
安解释,前总统陈水扁、马英九都愿意进行国情报告,但未曾成行,都是因为立法院历来
的质询要求属于违宪。他认为,若立法院希望总统国情报告常态化,不应透过新法,而是
要修改《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将本权力的“得听取(可以听取)”改成“应听取(必
须听取)”。
代表总统赖清德出席言词辩论庭的总统府祕书长潘孟安。(摄影/杨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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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质询:参照地方法规与国外经验,官员“态度”成关键?
昨日大法官虽要求各代表对“反质询”定义进行辩论,但在7月10日,大法官尤伯祥曾指
出,我国并非内阁制,立委不是政策的执行者,因此行政官员对立委的提问并非质询,就
没有反质询的疑虑,目前的反质询一词定义不清。随后,尤伯祥要求黄国昌对此用书面补
充资料。
黄国昌日前在补充答辩书上指出:“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对立法委员所提出之质询不
予答复,反迳对质询委员提出质疑、责难、诘问、或提出与质询无关之问题。”黄国昌认
为,反质询入法是为了避免行政官员“回避回答”,才能让立委质询发挥监督功能。
不过专家学者之一、政大法学院副教授林佳和仍质疑该用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他
提问,新法到底是禁止对话式的反提问?还是必须对于质询者的地位、权威表示尊重,所
以不能有任何反话?
行政院诉讼代理人李荃和认为黄国昌的定义中,“不予答复”等于不讲话,违反比例原则
,“提出与质询无关之问题”则是旧法中的既有内容。他接着以日前国民党立委徐巧芯质
询时,脱口询问行政院长卓荣泰“喜欢喝茶或咖啡?”的情境举例。
当下卓荣泰回问徐巧芯中午吃什么,李荃和指出,本句等于行政院长对立委反问无关问题
;假设卓荣泰也问徐巧芯喜欢喝茶或咖啡,或询问徐巧芯“这句话和施政有什么关系”,
都可能成为反质询。
李荃和强调,“讨论问题需要来回沟通,但也可能被认为是质疑、诘问,”因此他主张,
在多数情况下,为政策辩护、厘清政治责任是被质询者的义务,未来却可能成为反质询的
一环,这也是声请方认为修法欠缺明确性、违反比例原则的原因。
叶庆元则表示,质询代表“质疑和询问”,是《宪法》赋予立法院的权力,声请方质疑反
质询定义不明确,但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议会也都有反质询的规定,意即对质询者
提出诘问或无关的答复。叶庆元说,前行政院长苏贞昌曾在被质询时反呛立委:“叫什么
?”、“你妈妈质询都没有像你这样”,他认为就是反质询的例子。
叶庆元补充,澳洲、新西兰、加拿大等国都有禁止议会上的反质询和讽刺性用语,本次修
法后,即使立法院认定被质询人的言行符合反质询,仍需要主席或立委提议,并有5人以
上连署或附议,再经院会决议后才能处罚,受罚者可展开行政救济,且牵涉国安等机密事
项的问题也可拒绝回答,立法院方认为其程序已臻完备。
人事同意权:考试院、司法院人事提名在即,释宪影响未来角力
司法院宪法法庭于8月6日召开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的言词辩论庭。(摄影/杨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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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午场的询答阶段尾声,双方聚焦“人事同意权”。目前本阶段条文涉及的考试院、国
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皆有委员任期已届,其中总额7人的NCC委员仅剩3人,另有7名
大法官也将在10月底卸任,不过7月19日宪法法庭仍裁定“暂时处分”的原因是,新法影
响既有人事提名权的行使方式,被提名人也不一定具有公职人员身分,若他们在提名过程
受罚锾,恐造成“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
大法官黄昭元指出,若被提名人拒绝答复问题、拒绝提供资料,委员会应不予审查,此处
的“不予审查”为程序终止,并非进入投票阶段后,才对该提名人实施不同意权,但是“
释字632号已经很明白地讲,如果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这是一个违宪的行为”,他
要求立法院回应此条文是否牴触释字632号。
黄昭元追问,新法让“立法院各党团或未参加党团之委员”皆可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资料、
书面回答,且没有限制要求的范围,此举是否为技术性杯葛人事,符合释字632号的“消
极不行使同意”?
黄国昌主张,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之下,立法院完全拒绝或消极不履行人事审查,才会
构成违宪。黄国昌表示,目前总统也正在办理大法官的提名作业,而参照相关规定,被提
名人也需提供资料,“当你没有提出文件的时候,总统会让你成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吗?

黄昭元接着说,过去民间专业人士只能参加人事权相关公听会,往后却可以直接“共同参
与审查”,此举同样存在扩权疑虑。
叶庆元回应,被提名人答复特定问题、提出资料时,若愿意具结“绝无隐匿资料或提供虚
伪资料”,便可排除在额外资料审查的范围中;至于民间人士参与审查,他们仅是参与者
,审查权依然在立委手上,没有权力主体混乱的问题。
调查与听证权:立法院职权是否质变与混淆关系人角色?
下午2时开始的下半场言词辩论,主题为调查权、听证会、藐视国会罪等规定。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扩充了立法院的调查权,但如此是否会干涉司法院原有的犯罪
侦查权跟监察院纠正、纠举的权利?
支持合宪的叶庆元认为,立法院和监察院的调查权互不相斥,立法院对事、追究政治责任
,监察院对人、追究法律责任;吴宗宪则强调,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四大院
院长都是总统指派或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只有立法院是唯一有民意基础的宪政机关,不应
该限制其调查权。
李荃和则以表格列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法律修法最大问题在于,造成立法院职权
的质变以及关系人角色的混淆。立法院职权的质变让总统国情报告跟人事同意权变成到立
法院接受质询;让原本的质询权变成了调查权;立法院的调查制度可能变成了监察院的监
察权或是司法院的侦查权;听证制度则变成质询或是备询。关系人角色混淆则是总统“行
政院长化”;被提名人“证人化”;被要求到立法院接受调查的社会人士“政治化”;而
让立法院院长拥有许多裁示权限则变成“法官化”。
尽管昨日已召开言词辩论庭,但对于宪法法庭是否应受理此释宪案,朝野仍有不同看法。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黄铭辉就认为,国会改革相关法案还没出现实际个案,不应该就
直接进行宪法判断、进行宪法抽象审查,“此门一大开,会出现一堆幻想的案例,来评价
法律合宪性会不正确。”监察院代表人、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姚孟昌则举例反驳,
就像是警察发现路上有一颗未爆弹,不能等有人被炸伤才来处理,或是高速公路上有人酒
驾蛇行,警察也不能置之不理,宪法法庭当然应该要尽速受理审查。
藐视国会罪:虚伪陈述能不能处罚?由谁罚?
2024年5月21日,在立法院外集会抗议国会职权修法的群众。(摄影/杨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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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法新增《刑法》第141之1条(俗称藐视国会罪),该条文规定,“公务员于立法院
听证或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次长黄谋信指出,藐视国会罪违反多项正当法律原则,包括公务员是否要具结、具
结程序、拒绝证言权跟事由、许可或驳回拒绝证言决定的主体及救济等四项都规范不明确
,应属违宪。黄国昌则认为法务部说词矛盾,对于正当法律程序采双重标准。他举例指出
,法务部在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后就曾提案建议在“妨害司法公正罪”中加入美国的“不实
陈述罪”,不用具结就可以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现在却又要求藐视国会罪要明确具
结,根本是自己打脸自己。
叶庆元表示,美、英、德等许多国家针对国会调查拒绝出席、答复以及提供资料,皆有数
十万新台币罚锾和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台湾新法仅规范新台币20万以下罚锾和1年以下有
期徒刑,罚则相对已经轻很多,并无违反比例原则。
张文贞则举美国为例,美国国会若认定某人拒绝提供资料或要不到资料,仍须移送法院认
定跟强制执行,但台湾国会负责调查权的立法又负责执行(如罚锾),这有违宪之虞,台
湾新法在藐视国会罪的认定上,构成要件确实不如其他国家严谨。
隐私权:拒绝证言、提供资料会被罚?
下半场双方陈述结束,短暂休息后即开始进行大法官询答时间。
大法官朱富美针对隐私权询问,并举例指出假设立法院组成调查委员会要求台积电提供商
业资料,台积电不提供,立法院能处罚吗?
叶庆元则回应,对于尚未发生争议提出抽象的假设性问题不是很妥当,但若立法院某委员
会“很奇怪地”要调查台积电,而台积电也不愿提供资料,“这样就会被处罚吗?其实是
不会的,因为它要经过立法院院会决议,”就算立法院院会不顾个人隐私跟相关法规而处
罚,也有可能会被行政法院撤销裁罚,若行政法院也同意立法院的看法,那才适合宪法法
庭来做最后的判断。翁晓玲则强调,有很多行政法规也有跟民众调阅资料的规定,同样也
有侵害隐私的疑虑,但也都有行政救济的手段,公平交易委员会相关规定的罚则甚至比《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来得更高。
行政院诉讼代理人、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信安表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并
没有载明任何当事人可以拒绝提供资料物件的规定,且第50-1条规范的也只有个人隐私而
与公共事务无关者相关才得以拒绝,所以企业确实有可能因为被立法院强迫揭露营业祕密
甚至因此受罚。
释字585号调查权交锋
2004年总统大选前夕发生319枪击案后,国民党和亲民党质疑是绿营操作,故立法成立“
319真相调查委员会”,赋予立法院委员会有针对关系人的侦察和调查权。但同年大法官
宣告此特别条例违宪,并对立法院的调查权做出释字第585号解释。该号解释也成为今日
双方多次交锋的重点。
大法官詹森林询问,双方都多次引用释字585号,但585号解释并未限制未来大法官要依循
相同解释,现在是否会有因时空背景不同,能让大法官做不同的解释的空间?
民进党党团诉讼代理人、律师陈鹏光和律师方玮辰表示,释字585号当时背景跟现在一样
都是“朝小野大”,内容也是正确的。但释字585号是针对个案(指立法院成立319真相调
查委员会),而此次释宪的范围更广泛,建议大法官应该要做出比释字585号更严格的解
释。
持合宪立场的黄铭辉认为,释字585号是个“good law”,基本方向不应该动。但不同于
违宪派认为立法院调查权只是辅助立法判断的性质,他认为释字585号的立法院调查权是
必要的权力,并非只是辅助性质,新法应属合宪。不过他也同意,新法规定只需要立法院
委员会少数委员同意即可成立调查小组,但释字585号认为这是重大决议,必须要到人数
更多的立法院院会同意后才能成立调查小组。
黄国昌则认为,20年前的释字585号背景跟现在类似, 都是“强行政,弱国会”,他在
2012年参与了国会改革小组,提出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内容跟他现在提出的一模
一样,只不过当初合作的是民进党,希望宪法法庭现在能做出合宪解释,让立法院的调查
权进一步法制化。
立法院可以查弊案?调查权的目的与竞合
2024年5月28日,立法院内朝野双方持续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进行举手表决。
(摄影/杨子磊)
https://imgur.com/lnu8gIT
大法官黄昭元询问,释字585号认为立法院的调查权是固有权限也有辅助性,但要有明确
目的,也就是“不能为了调查而调查”。他想请问,如果立法院声称调查权是为了要查弊
案,那查完弊案之后要做什么事情?监察院祕书长李俊俋也提出质疑,“立法院调查的目
的是什么?如果调查完还要送司法院(起诉)或是监察院(纠正、纠举),那立法院干嘛
还要调查?”
黄国昌则以国发基金投资联合再生一案举例,立法院并未行使调查权,只是要求经济部终
止租约并收回土地,而监察院也在调查后对经济部提出纠正报告。他认为,立法院和监察
院的调查权可以平行互不干扰;翁晓玲也说,前阵子凯米台风带来严重淹水灾情,立法院
就质疑前瞻计画治水项目到底成效如何,需要调查才能厘清此事,也才能作为日后行政机
关编列治水预算时的参考。
大法官尤伯祥再从权力分立角度来询问,释字585号认为若宪政机关彼此的调查权相互干
涉时需要进行协商,否则就要让司法权来进行解释,但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来看
,像是要拒绝出席调查委员会或是提供资料等,都是由立法院院长裁示就好,这样是否已
经违反585号解释?不过因时间限制,大法官并未要求现场回应,而是请相关人改以7日内
书面回复。
最后,朝野双方进行结论,再度重申违宪与合宪审查的必要性。下午5时09分,司法院长
、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宣布言词辩论程序结束,大法官依法将于3个月内做出解释,必
要时得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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