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06
依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具有之调查权,宪法增修条文亦未修改,此项调查权仍应专
由监察院行使。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除依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
第二项办理外,得经院会或委员会之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就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必
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调阅文件原本
这就是文件调阅权的由来
立法院想要享有等同于监察院的调查权
需要直接修宪而非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取得宪法授权后再修职权行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