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既然贴了法条,想必也是有些许查证能力,怎么不贴完整呢?
做人何必学黄国昌柯文哲话只讲一半,如此轻贱自己又是何苦?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58
大法官之资格规定于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本规定历数次修正:
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条文如下:
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者。
三、曾任大学法律学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
你质疑的这项,在国民党丢掉我大中华民国极大部分领土之前就已经颁布囉。
依我说,这绝对也是当年民进党操弄立法、罔顾民意、践踏司法的结果。
民进党,太可恶!
※ 引述《sunny8757 (芙桑)》之铭言:
: 刚刚看到一篇文
: 呛某个“大法官”连“法官”都没当过
: 就想起之前大学曾经修过詹森林的课
: 记得詹教授也没当过法官
: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资格
: 不看还好,一看不得了
: 第 4 条(已简化)
: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 一、任法官十五年
: 二、任检察官十五年
: 三、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
: 四、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八年以上
: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法学研究
: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 前五条都还好
: 最后一条根本形同虚设吧
: 也就是说基本只要皇上愿意
: 随便一个路人都能担任握有法律最终解释权的大法官...
: 会不会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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