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篇文
呛某个“大法官”连“法官”都没当过
就想起之前大学曾经修过詹森林的课
记得詹教授也没当过法官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资格
不看还好,一看不得了
第 4 条(已简化)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任法官十五年
二、任检察官十五年
三、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
四、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八年以上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法学研究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前五条都还好
最后一条根本形同虚设吧
也就是说基本只要皇上愿意
随便一个路人都能担任握有法律最终解释权的大法官...
会不会太离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