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VENxELEVEN (原田都爱♥)》之铭言:
: 记者黄资真/台南报导
: 台南一名2岁谢姓男童因遭虐待被安置,1年多后结束返家第1天,继续被32岁陈姓父亲
: 家暴,3个月间遭水管插肛灌水、徒手抓生殖器,最后因腹部钝伤惨死。43岁谢姓生母
: 因纵容施暴,台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2年,陈男另案审理中。
看了起诉书、判决书的明细
就验伤报告、解剖报告内容来说,这伤情未免太恐怖了吧...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诉字第 113 号刑事判决
……使乙○○因此受有右眼皮上方擦伤0.8乘0.1公分、右下颚擦伤2乘0.2公分、右额颞部
瘀伤、右颞部下方头皮下出血3乘2公分、左额颞部瘀伤6乘4公分、左耳前方脸颊瘀伤2.5
乘2公分、左嘴角外侧擦伤2乘0.2公分、左下颚擦伤1.7乘0.1公分、左胸部擦伤0.8乘0.6
公分、阴茎细小疤痕数处达1乘0.5公分、臀部陈旧疤痕、右大腿弧形擦挫伤、右膝下方烫
伤4.5乘0.8公分、右膕窝上方疤痕1乘0.5公分、右膕窝下方疤痕2乘2公分、左大腿前侧弧
形擦挫伤、左膝上方中空瘀伤3乘0.5公分、左大腿背侧溃疡2.1乘1公分、左膕部疤痕数处
大达2乘1公分、左脚掌底刮擦伤等多处伤害……
而且,谢女也自称“为管教被害人,以绵绳持续綑绑被害人之双手手腕四次、搧其脸颊二
次”
且还有:
虽被告陈称若伊通报或阻止,会遭陈○威胁要带走小孩或对其家人不利等语,然经本院勘
验被告扣案之手机,确有被告陈称陈○友人于112年6月4日22时43分以门号0000000000号
传送“他说你不回来 他要带小孩从11楼跳下去”之短信,业据本院制作勘验笔录在卷可
按,然该短信之传送日期系在被害人安置期间,当时被害人尚未返家与被告同住,就短信
内容而言亦无法认定与被害人有何相关;再者,证人陈○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有叫被告不
要跟社工讲小孩子身上的伤,但若被告说了,也不会对被告不利等语,上开短信及证人陈
○之证述,均无法认定被告处于“不能”对外求援之客观状态。
所以这“不能”和“不愿”,都是经由测谎仪证实的吧...
但不管怎样,就算确实是被告坦承犯行,但这种判决恐怕太轻了,下来就看地检署是否要
提起上诉,请求加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