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黄国昌质疑暂时处分没写主笔大法官 律师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4-07-22 23:05:10
※ 引述 《pujos (lks)》 之铭言:
:  
: https://reurl.cc/MOY7om
: 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
:  
: 本件暂时处分裁定,有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4项规定之情形时,失其效力。
:  
: 本裁定由吕大法官太郎主笔
:  
: 有些律师
: 不用怀疑
: 一开口就是要说谎
:  
: ※ 引述《zzyyxx77 (讨嘘大师77)》之铭言:
: : 黄国昌质疑暂时处分没写主笔大法官 律师搬法条打脸:输得很难看就挑毛病
我有时候会好奇看完文章是不是很困难。
你自己引用的报导原文就有说明111年宪暂裁字一号之所以有标注主笔大法官的原因。
: : 林智群强调,暂时处分裁定“不用记载”主笔大法官名字,不过等到“判决”(是否违

: : )出来时,就要公布主笔大法官名字,那时就会在裁定上补记大法官名字示,同一个案

: : 的“裁定”跟“判决”,主笔大法官都是同一个人,所以公布判决时,大家就知道主笔

: : 法官是谁了。
: : 林智群表示,黄扬明去查之前的暂时处分裁定,有看到主笔大法官名字,那是因为之前

: : 件都已经有判决了,自然会在裁定上记载主笔大法官名字,该媒体人是只知其一、不知

: : 二,狠酸“黄国昌不懂要讲啊!”
如果你有点入原网页中附录的“裁定全文”
你会发现在原始的裁定文中本来就没有标注主笔大法官的姓名。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我要提醒一点,读书不犯法。
文章不要看一半。
谢谢。
顺道一提。
同样的说明在司法院于7月20日的公告中也有出现。
“以同为依当事人声请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暂时处分裁定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当
时亦未标示主笔大法官,迨该案作成判决时,始一并公布主笔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办理
,并无特别考量。以同为依当事人声请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暂时处分裁定为例,111
年3月18日公告当时亦未标示主笔大法官,迨该案作成判决时,始一并公布主笔大法官,本
案亦循此前例办理,并无特别考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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