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暂时处分竟未注明“主笔大法官” 网酸爆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4-07-22 14:09:40
※ 引述 《lukcat (LagCat)》 之铭言:
:  
:  
: 暂时处分竟未注明“主笔大法官” 网酸爆:不想名留千古
:  
: 中时
:  
: 祝润霖
:  
: 国会改革修法引发绿营反弹提释宪,宪法法庭
: 19日裁准暂时处分,相关法律在释宪案宣判前
: 都暂时冻结,引发舆论及政坛震动。据司法院
: 透露,历来大法官准予暂时处分只有3个案件。
: 媒体人黄扬明质疑,过去的暂时处分裁定都有
: 注明主笔大法官是谁,但这次没有,确实有必
: 要说明。
:  
司法院在上周六就有回应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其中第二项就是针对主笔大法官一事做出回复:

二、宪法法庭之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标
示主笔大法官,宪法诉讼法(下称宪诉法)第33条第2项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34条第1项规
定,裁定并未准用上开规定。换言之,宪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实体裁定,依法均无须标示主
笔大法官。
……下略……”
也就是说宪法诉讼法第33条第二项有规范判决书要标注主笔大法官没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第 33 条
2 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标示主笔大法官

但是在规范裁定文的第34条第一项并未规范要比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第34条
1 前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于裁定准用之。
也就是说裁定文并不需要标示主笔大法官。
虽然司法院在20日就说明了。
然而这篇隔天21日的报导却没提及,可能是记者太累了。没注意到事件发展。
应该啦~
至于剥鸡提问的以前的宪裁案例有标注主笔大法官。
司法院的回应也有说明:
“宪法法庭将于本案判决宣示时,一并循前例公布暂时处分裁定及本案判决之主笔大法官。

以111年宪暂裁第一号为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40360
虽然官网公告上的确有主笔大法官一览。
但是在原始裁定全文末尾。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依然只有标注参与裁判的大法官们姓名。
而无主笔大法官。
也就是说官网公告上的主笔大法官栏是判决出来后才标示的。
至于这种实施多年的规定还能引起这种争议。
毕竟日常根本没人在乎司法院在搞三小。
我们这种法学局外人当然不会懂。
至于有法学专业的社会贤达还能搞错……
我话不要说太重就先点到这里。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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