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民进党发言人吴峥预言暂时处分 司法院发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24-07-21 08:57:18
1.媒体来源:中时
2.记者署名:赖佩璇
3.完整新闻标题:
民进党发言人吴峥预言暂时处分 司法院发声了!
4.完整新闻内文:
宪法法庭昨(19日)裁准暂时处分,而民进党发言人吴峥事先预言,引起舆论挞罚及政治
介入司法之说。司法院今(20日)晚间发出四点声明,强调依法无须宣示之判决或实体裁
定,通常循例于周五下午对外公告。
一、宪法法庭每周评议时间均会事先在司法院官网之行事历对外公布(https://
www.judicial.gov.tw/tw/lp-1676-1.html),经言词辩论而须依法宣示之判决,亦会
事先对外公告宣示判决日期,其他依法无须宣示之判决或实体裁定,通常循例于周五下午
对外公告。
以宪法诉讼新制施行以来所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112年宪暂裁字第1号等2则暂时
处分裁定为例,对外公告之时间分别为111年3月18日、112年10月20日,均为当周星期五

本件声请暂时处分前于113年7月10日(三)行准备程序,审判长谕知各造具状补充陈述意
见之3日时限至7月 15日(一)止(扣除例假日),宪法法庭经密集评议讨论后,于7月19
日(五)作成113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并于当日下午依法对外公告,一切均依既定作业
流程及法定程序办理。
大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对于各界自行臆测、预告本院公告裁定时间,本院无从置喙,惟至
盼各界自重,勿以不实揣测斲伤司法公信力。
二、宪法法庭之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
标示主笔大法官,宪法诉讼法(下称宪诉法)第33条第2项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34条第1
项规定,裁定并未准用上开规定。
换言之,宪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实体裁定,依法均无须标示主笔大法官。以同为依当事人
声请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暂时处分裁定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当时亦未标示主笔
大法官,迨该案作成判决时,始一并公布主笔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办理,并无特别考
量。
鉴于本案系社会瞩目之重大宪政争议案件,为避免于本案判决前对主笔大法官滋生不必要
之困扰,宪法法庭将于本案判决宣示时,一并循前例公布暂时处分裁定及本案判决之主笔
大法官。
三、宪法法庭应于受理声请案件后,于宪法法庭网站公开声请书及答辩书,宪诉法第18条
第1项定有明文。又依宪法诉讼案件书状及卷内文书公开办法第2条及第3条规定,宪法法
庭在网站公开供当事人及不特定公众阅览之书状及卷内文书包含:
1.声请书及答辩书。2.补充声请书及补充答辩书。3.专家学者、机关或团体提供之专业意
见或资料。4.法庭之友意见书。5.其他经宪法法庭认有必要公开之书状及所附证据、文件
,及卷内文书。本案相关书状及卷内文书之公开,概依上开规定办理,并无所谓延宕或拒
绝公开之情事。
至于卷内其他程序事项声请书状,例如:声请回避、声请改定期日、声请阅卷等程序事项
书状,非属依法应公开之书状及卷内文书,具状之当事人如欲自行公开,宪法法庭无从置
喙;如有阅卷需求,本得依法提出声请。
四、本院大法官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解释宪法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宪法诉讼案件。
作为守护宪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大法官依法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宪法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基本人权价值及重大宪政争议,宪法法庭作成判决后,自应虚心倾
听并接受社会各界公评。
惟本案目前系依当事人声请作成部分准许、部分驳回之暂时处分裁定,并非终局判决,关
于本案受理审查标的违宪与否之具体认定,并非暂时处分裁定所能处理,后续将于113年8
月6日进行言词辩论程序,听取各声请人、相关机关就违宪与否论述攻防,并参考相关领
域专家学者与法庭之友提供之多元意见,作成最终判断。
此外,关于今(20)日下午宪法法庭衔牌遭泼漆一事,本院至感遗憾并予以谴责。本院至
盼各界理性表达意见,尊重大法官的独立审判空间,徒以毫无根据、捕风捉影的臆测,丑
化、诋毁大法官,非但可能间接影响追随者采取不理性行为,也徒然斲伤终局解决政治纷
争之宪法法庭之公信力,不利自由民主宪政之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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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720003200-260402?chdtv
6.备注:
就算循例是周五,能猜到哪个周五也挺强的。
法界友人看来很够力。
宪法法庭应对不特定人公开,跟应送达相对人的范围居然一样。
大法官认为相对人和不特定人的资讯权保障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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