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检验一下许宗力再任的问题
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
“不得连任”是什么意思?
一种说法是大法官最多就当八年。
另一种法说是大法官只要不连任就可以了
哪一种有道理?不得连任的目的是什么?
比较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 连选得连任 一次
得连选连任一次是什么意思?
一种是最多当八年
另一种就是只要不连选连任就可以了
依照目前台湾宪政实践的方式,就是第一种解释,总统最多就是当八年
不是隔一届就重新算
总统如此解释,为什么大法官就不同解释?
何况,这个大法官还是学公法出身,再任大法官,可以当得如此理所当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