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国会改革法暂时处分 宪法法庭今几乎都裁

楼主: lollypop02 (大熊)   2024-07-19 16:39:40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联合报
: 2.记者署名:
: 记者 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 3.完整新闻标题:
: 国会改革法暂时处分 宪法法庭今几乎都裁准
: 4.完整新闻内文:
: 立法院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藐视国会罪,引发扩权争议,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
: 政院、总统、监察院相继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10日就暂时处分部分
: 行准备程序,经多日密集评议,今几乎都裁准。
: 宪法法庭裁定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4、第25条、第29条之1第3项、第30条第3项、第
: 30条之1第1项、第2项、第45条、第46条之2第3项、第47条、第48条第2项、第59条之1第1
: 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小组部分、第59条之3第2项、第59条之5第2项、第4项、第5
: 项、第6项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自裁定公告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
: 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45条及第47条规定得暂予适用。其余
: 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 本案部分,宪法法庭将于8月6日行言词辩论,依宪法诉讼法规定,应在11月6日前宣判,
: 但必要时可以延长2个月;现有的15名大法官,有7人将在10月底任满。赖清德总统13日出
: 席民进党国务青旗舰营,与学生谈民主时提及释宪案,指若政党没接受大法官的解释,人
: 民就会有嘘声,“青鸟会飞出来”。
: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主张我国的双首长制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人事任命权由总统或行
: 政院长主动提名,交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与报告之责、立委有
: 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依修宪后的政府体制,总统和立法院同时具有直接
: 民主正当性,是总统向人民负责;不向立法院负责的双元民主体制,不存在立委对总统的
: 质询权。
: 党团指出,2000年第六次修宪,刻意删除国是建言权,可见我国宪法有“立法院不得质询
: 总统”意旨。此外立法院的调查权属于集体性权力,要求提供参考资料时必须经院会或委
: 员会决议,个别立法委员不得行使立法院调查权、不得藉质询机会,以罚锾为制裁手段,
: 强迫行政官员提供资料 ,否则就是混淆立委质询制度与立法院调查权制度,还将行政权
: 贬抑为立法权下属。
: 党团主张新法在上路后,只能透过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的暂时处分裁定来冻结效力,
: 避免造成重大损害、急迫危险,不作成暂时处分的不利益显然大于作成暂时处分的不利益
: 。
: 赖清德总统认为立职法要求总统国情报告已牴触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且欠缺法律明
: 确性原则,造成总统与行政院长报告无明确区隔,将引发无谓的宪政争议。
: 另外,备受争议的立职法人事同意权部分,总统认为监察院为国家宪政体制正常运作不可
: 或缺的一环,立法院应在监委任期届满时行使同意权,否则侵害总统人事主动形成权。
: 立院制定刑法藐视国会罪,行政院也批评“反质询”、“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
: 、“隐匿资讯”等违反法律明确性、比例原则,侵害司法院释字585、627号解释所阐述的
: “行政特权”。此外,立职法的调查权伸向各政府机关、部队,严重破坏国防部与各司令
: 部的国防机密。监察院也主张立职法影响监察院的调查权,牴触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更
: 是以国会调查之名入侵监察权的核心领域。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106208
: 6.备注:
: 真他妈笑死 党的宪法法庭
: 之后不用看了
用 Gemini 总结一下被禁止适用的条文:
宪法法庭裁定中指出,因“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诸多窒碍难行之处,故
行政院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 3 条第 2 项第 2 款之规定,移请立法院覆议。
宪法法庭裁定暂时停止适用以下法条: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15 条之 4:关于总统国情报告后,立法委员口头或书面提问之相关规定。
第 25 条:关于质询之答复不得逾越质询范围、不得反质询,以及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
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之罚则。
第 29 条之 1 第 3 项:关于被提名人应提出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应告知事项之书面
说明及具结之规定。
第 30 条第 3 项:关于被提名人应具结之规定。
第 30 条之 1 第 1 项、第 2 项:关于被提名人具结后,如有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
之罚则。
第 45 条:关于调查委员会及调查专案小组行使调查权之规定。
第 46 条之 2 第 3 项:关于调阅权之行使,应以“对行政监督有关之事项”为限之规定

第 47 条:关于调查委员会及调查专案小组行使调阅权之规定。
第 48 条第 2 项:关于拒绝调查之罚则。
第 59 条之 1 第 1 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小组部分:关于调查委员会及调查专案
小组举行听证会之规定。
第 59 条之 3 第 2 项:关于听证会得通知或要求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资
料、出席表达意见或接受询问之规定。
第 59 条之 5 第 2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关于听证会之证人、鉴定人具结
,以及拒绝证言、表达意见或为虚伪陈述之罚则。
刑法第 141 条之 1:关于立法院调查证人、鉴定人具结后为虚伪陈述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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