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警处理家暴案闯红灯...与机车碰撞害女骑4

楼主: 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   2024-07-18 15:18:42
1.媒体来源:东森新闻
2.记者署名:陈昆福
3.完整新闻标题:警处理家暴案闯红灯...与机车碰撞害女骑士骨折 判拘45天
原文网址: 警处理家暴案闯红灯...与机车碰撞害女骑士骨折 判拘45天
4.完整新闻连结: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718/2779629.htm
5.完整新闻内文:113-07-28
屏东县杨姓警员驾驶警备车鸣笛外出处理一件家暴案件,情况紧急,途中闯红灯与林姓妇人骑乘机车发生擦撞,林姓人车倒地受伤,右侧髋臼骨折并髋关节脱臼,求偿新台币四百十四万余元,因双方认知的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和解。屏东地方法院审理,认双方均有错,依伤害罪判处杨员拘役四十五天,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一千元折算一日。缓刑二年。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杨姓警员于一百十二年二月五日晚上,驾驶车牌自用公务小客车(警备车),沿屏东市胜利东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行经胜利东路与自由路口时,本应注意夜间行驶双向二车道及划设快慢车道分隔线之道路,行经行车管制号志红灯交岔路口,号志红灯及驶入来车道作直行时,未注意车前状况,并未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此时林姓妇人骑乘机车由屏东市自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二车发生碰撞,林妇人车倒地,造成右侧髋臼骨折并髋关节脱臼等伤害。
法院审理,杨员辩称“我当时是执行公务,算是防止危害,不知道有无算是阻却违法”。经查杨员当时赶往处理家暴案,有开启警示器及警鸣器执行紧急任务之事实,但按刑法第24条第1项规定所谓之紧急避难行为,须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猝遇危险之际,非侵害他人法益别无救护之途,为必要条件。杨员当时驾驶系争警备车正欲往家庭暴力现场,然依当时情形并未有非侵害他人法益别无他途之紧急避难情形,是此部分阻却违法之辩解,无可采信。
判决理由指出,再按汽车驾驶人对于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令之规定,业已遵守,并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始可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注意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查杨员行经案发路口稍有减速,然仍有疏未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过失,显未遵守交通法规,且未尽相当之注意义务,自无信赖原则之适用,此部分辩解,亦难采用。
而林妇骑乘机车,理应避让系争警备车先行,但她听闻警备车警号,却未减速并避让杨员驾驶之系争警备车先行,其有违反前揭注意义务甚明,虽然如此,但也不能解免杨员的过失责任,依法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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