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带风向成功? 员警抚卹争议 警政署长:协调放宽定义
2024.07.17
本(7)月13日,新北市三重分局警员黄玮震凌晨驾车巡逻时,遭对向的车辆高速撞击身
亡;今年2月29日,基隆市八堵分驻所警员苏昱鸿,则是在值勤台遭到小货车冲撞而丧命
。由于这两则案件皆不合乎《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警察人员细则》)
中的“殉职”,引发议论,警政署长今(16)日表示,将研拟修正认定,放宽抚卹定义。
依据《警察人员细则》第17条,“殉职”定义为“执行抢救灾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务,
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或“处理对其生命有高度危险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
危害,以致死亡”。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只能以《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以下称
《公务人员抚卹法》)第53条,“公务人员在职因公死亡者,应办理因公抚卹”处理。以
黄姓警员身亡案为例,两者抚卹金相差多达726万。
然而,追根究底,当初《警察人员细则》之所以订定,是考量到警消工作的危险性。若由
此来检视这两起案件,“苏姓员警身亡案”是在值勤台遭到小货车随机冲撞;“黄姓员警
身亡案”则是凌晨驾车时,随机遭对向车辆高速撞击而亡。
细观之,其实这两案都属于“随机”之性质。换言之,假若今天小货车冲撞的是户政事务
所,那么伤亡的可能就是户政人员;假使今天凌晨驾车值勤的是其他职务之公务员,那么
则是该公务人员伤亡。
因此,这两起员警的不幸事件,其实并没有“警察人员”的专属性,其可能发生在任何值
班、值勤者身上。因而,要套用《警察人员细则》的“殉职”定义,坦白说,并不合理。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开始警政署认定,苏姓员警案是属于《公务人员抚卹法》的“因公死亡
”,而非《警察人员细则》的“因公殉职”。
可是另一方面,今天警政署长张荣兴却改口表示,将协调放宽“殉职”定义,从优抚卹,
何以如此?明显是受到媒体报导后的舆论压力影响。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媒体报导从何
而来?照理说,警政署给出的认定结果,应只有相关人士会知道,怎能各家媒体皆大肆报
导?更可议的是,这些媒体前几日还有志一同,报导黄姓员警家属只能领到一百万元的错
误讯息。
警政署长张荣兴已经申明,光是根据现有《警察人员因公伤亡慰问金发给办法》、警消安
全基金,以及《公务人员抚卹法》的“因公死亡”抚卹,总金额至少有2千3百万元以上。
然而,在有心人士联合媒体统一放话的情况下,成功塑造出员警抚卹金极少的错误印象,
于是各种“炸锅”出现,大批网友也纷纷抱不平,就在这样舆论压力声中,警政署长张荣
兴也只能赶紧出面,强调会再协调主管机关放宽定义,只要是“执勤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
”,就以“殉职”之资格来抚卹。
可以想见,在目前“民气可用”的氛围中,《警察人员细则》的“殉职”定义会加放宽,
日后可能只要员警有不幸,会一律采用“殉职”来处理。
我们绝不希望再有不幸,只是,这样的调整,让其他公务人员情何以堪?如前所述,黄姓
员警案和苏姓员警案,其本质是“随机”之性质,并没有“警察人员”的专属性,其可能
发生任何公务人员身上。但其他公务人员并没有《警察人员细则》专有的“殉职”抚卹,
只能套用《公务人员抚卹法》的“因公死亡”抚卹,两者相差甚大。
综合观之,发生在黄姓员警案和苏姓员警身上的不幸令人不舍,但另一方面,却也有让有
心人士借此不幸,联合媒体放话,塑造舆论氛围,迫使警政署修改《警察人员细则》的“
殉职”定义,趁机为自己人谋福利。从此事件中,我们也看到现今某些媒体记者的堕落,
甘愿成为有心人士放话的工具,沆瀣一气,以待对方投桃报李,从中获得好处,也难怪媒
体会沦为台湾的乱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