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黄国昌补交作业想4天 律师林智群亏酸顶

楼主: bulden (bulden)   2024-07-16 16:58:53
※ 引述《asppsa (橘子绿了)》之铭言:
: 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 1.媒体来源:
: 自由
: 2.记者署名:
: 林南谷
: 3.完整新闻标题:
: 黄国昌补交作业想4天 律师林智群亏酸顶嘴
: 4.完整新闻内文:
: 宪法法庭10日召开国会扩权法案释宪案的暂时处分准备程序庭,立法院机关代表、立法院民
: 众党团总召黄国昌未能当庭回答反质询定义,被大法官尤伯祥要求补书状说明。
: 黄国昌15日表示,已提出补充答辩书,并于脸书公开内容,强调“已尽力”,不过不少网友
: 直言看完还是没看到答案,酸讽“看完还是没回答官员何来的反质询问题”、“所以反质询
: 定义到底是什么?”、“你是写给法律人看的还是写给小草看的?”、“洋洋洒洒13页根本
: 没回答到问题”。
是写给法律人看,不过一般老百姓,像本鲁这种理工人看了,也不会认为看不出所以然?
(二)
‘反质询’即系联结质询之答复。(这句就相当明确了,本鲁问读国中的女儿看得懂否,
回答是没有问题)
而为与‘质询’相对立之概念,(有正就有负、有阳就有阴、有因为有果,不用懂相对论
也看得懂这句的文意。
‘反质询’之规范涵义自与‘质询’之概念有整体关联。按中华民国宪法第57条第一款
及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1款之‘质询’一词,(所以正常人如果看得懂宪法上面讲的‘质
询’,那没有道理看不懂反质询是什么?如果看不懂?是不是要回国中上公民或是上国文?
老师没有教好,还是自己中文或是公民没有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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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57条第1款: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1款: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
虽无立法定义或解释定义,但实务及学说未曾认为‘质询’系属经验性或评价性不确定法
法律概念,亦不会质疑‘质询’违反法律明确性。(如果有人说‘反质询’己违反法律明
确性,那等于是在宣告宪法明文写了好几条违反法律明确性的宣告。因为宪法写没有明
确定义,何谓‘质询’所明义的范围。)
上开宪法规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
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由此观之‘质询’之文义即为‘立法
委员对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所提之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提出质疑及询问’。(这里
黄国昌就是在解释他理解的‘质询’,是什么意思)
复依立法院法制局专题研究报告┌质询与咨询疑义之研析’一文(附件14)指出:‘质询,可
细分为‘狭义之质询’与‘咨询’。前者,系因有所质疑与责难而为质问,其内容则倾向
于责难、非难的性质;则是有所不了解而提出问题,其内容则具有探明事实真相之意味。
”此一见解亦足供参考。
(就像写作文一样,要说文解字就要引经据典,这一大串就是引据告诉你什么叫质询,如
果有人真看不懂,那真的要回去重读国中国文了)
(二)
行政院即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正报告之责,则行政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即应为其施
政政策进行理性辩护,行政官员于被质询之际,除有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
第2项规定情形外,对于立法委员提出质疑或询问,更负有答复之义务。如学者萧文生教
授于《立法委员之质询权与行政院之答复义务》(月旦法学杂志,244期,页21-31)一文析
论(附件15),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
”并非仅说明答复之范围,更以答复义务为前提。此外,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61号解
释之意旨,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
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邀请到会备询时,有应邀说明之
义务。举轻以明重,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1款,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对于立
法委员提出之质询当然亦有答复之义务,以落实宪法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精神,
此亦质询制度所设之目的。
(这里就在丢书包了,一样是用不同的文献,点出立院行使质询权时的要义,如果你看得
懂质询,没有理由不知道反质询)
(三)综上(一)、(二)两点,“质询”系指立法委员对行政院长及各部会首长所提之施政方
针及施政报告提出质疑或询问,且被质询人对立法委员提出质询负有答复之义务,以符
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之宪法要求。如前所述,“反质询”即系与“质询”对立之概念,依
文及体系解释,“反质询”之规范涵义即为:
“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对立法委员所提出之质询不多答复,返迳对质询委员提出质疑
、责难、诘问、或提出与质询内容无关之问题。”
是以“反质询”之文义并非不明确,亦未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对质询之主题为立法委员
,行政官员为受质询之对像,反质询之行为不仅违反质询人之答复义务,亦违反行政院
对立法院负责之意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第1项规定“不得反质询”之立法目的,即
在确保受质询之行政官员恪遵答复义务,避免以反质询之不当方式回避回答质询问题而反
违反答复义务,以完善质询制度监监督政府施政之功能,落实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规
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精神。
https://imgur.com/uVMLYqy
https://imgur.com/hq9JcZg
https://imgur.com/0cliGBm
上面这些就是案例了。
: 近来在网络拥有高声量的知名律师林智群也在脸书讥讽:“黄国昌花了4天写了老半天,还
: 是没讲清楚什么是‘反质询’。”接着林智群立马替黄国昌浓缩他的说法,表示“反质询”
: 的定义就是“顶嘴”(台语叫“应嘴应挤”)。
这就相当白痴了。
基本上黄国昌上面写的文句,统称为公文书。
即然是公文书,就要写主题、要旨、陈述、释文和相关随附的附件,还要对附件进行说明
,还要符合格式。
你要明确的告诉大法官,你要细述明确的内容。
而不是很白话的写一些带有嘲讽意涵的文句(即使有,也不能写的这么明白)。
如果像林大群律师写的‘顶嘴’(台语叫“应嘴应挤”),基本上这就叫白
目,这叫傲漫。我们大家都知道反质询是什么意思,但是你要针对这个字眼,要在相对应
的法律上担起应有的法律位阶,那你就要明确、要详细、要合理、更要不偏不移并带中性
,更不能在文句中带有任何的歧视。还要告诉大家,这个词不是我定义的,是其来有自,
这就是在写公文书。
如果像林大群律师写的*[1;32m‘顶嘴’(台语叫“应嘴应挤”),基本上根本是直接对
著大法官开骂:
干~
连反质询一词都不懂?
明明就是顶嘴的意思,台语叫“应嘴应挤”。
难道你是在对大法官说,连这么通俗的词都不了了解,大法官是靠关系上去的吗?
PS:
https://imgur.com/vei3e3u
应喙应舌,基本上是有下对上的意思。
一般如果对等的关系,应该不会用这个哩语。
还有如果大律师要表示自己是台湾人,请写对的字。如果是一些外来语没有相对应的字,
要假字也不是不行。
但是这是很通俗的台湾话,也有对应的字,就不要写错字了。
: 林智群认为不管立法委员问了多烂、多没水准的问题,官员都不能嘴回去,就算是立法委员
: 问的问题涉及机密(比如潜舰的相关数据)不能回答,官员还是要无脑诚实回答,最后再亏
: 黄国昌:“这么简单的答案他竟然没办法当场回答,还要想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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