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昌提及,许多朋友关心“反质询”的定义,其实前一次的状纸已经阐明,然而既然大
法官希望补陈书状,那么作为机关代表人,自己也负责任地再提出,“不过我想相对于文
字,建议大家可以看看留言中的影片,应该能对于反质询有更清楚快速的理解。我始终坚
信,唯有透过不断辩证,才能将民主的根扎深,让民主更为深化。”
在黄国昌的答辨书中,针对“反质询”的定义:
“受质询之行政官员自应理性地为政策辨护,宪法及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官员质询立法委
员之权利,被质询人自不得为反质询之行为”
简单来说,黄国昌认为行政官员没有质询立法委员的权利,质询立法委员之行为,即为
“反质询”。
尤大法官提问:
“鉴于我国不是内阁制,立委不可能是政策的制定或者是执行者,所以立委没有什么政策
需要去辩护的,而目前的宪法跟立法院的职权行使法,还有议事规则,也都没有行政官
员去质询立委的环节,那么这样的反质询,如何可能发生?那如果不可能发生这种反质
询的话,干嘛订这个规定。”
简单来说,立委不是政策制定或执行者,所以立委不需要做辩护,立院也没有行政官员质
询立委的环节,根本不需有反质询这种规定。
今天国昌这样的解释,还是让大家有种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