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劳基法就行政罚
罚钱就没事了
超时加班不付加班费 罚钱就好
孕妇之后会请育婴假 先开除罚钱就好
零零种种一堆欺压劳方的 罚钱就好
罚钱本身对资方就没有什么喝阻效果
因为罚钱就好
不像工安出包会连带影响管理人负上刑责
要想改变这种罚钱就好的职场环境
把劳基法的行政罚改成刑责
你看你的老板敢跟你玩这些吗
※ 引述《badruid (Gryphon)》之铭言:
: 孕妇的劳动权保护本来就是近几十年才发展出来的
: 美国在1976年最高法院在General Electric v. Gilbert案中还裁定雇主可以拒绝向怀孕女
: 性提供福利,直到1978年《怀孕歧视法案》(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PDA)通过后
: 美国女性才有在怀孕或生育后能继续工作的法律保障。
: 东亚国家相对较晚,以日本为例,1986年日本实施《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提供日本女性
: 在怀孕或生育后继续工作的法律保障,但社会风气依旧倾向女性生育时以家庭为重。
: 所以单纯这样的保障是不够的,美国1993年的《家庭与医疗休假法》(FMLA)为符合条件的员
: 工提供12周无薪产假、2022年通过的《怀孕工人公平法案》(PWFA)要求雇主为大多数怀孕工
: 人提供合理的工作调整,就是后面继续帮助孕妇的配套
: 台湾虽然有明显进步了,但在台湾工时特长的血汗环境下,一般人平常就很辛苦了,你要孕
: 妇怎么撑得住?
: 在改善孕妇工作环境之前,得先改变“普遍”劳工的工作环境才有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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