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的劳动权保护本来就是近几十年才发展出来的
美国在1976年最高法院在General Electric v. Gilbert案中还裁定雇主可以拒绝向怀孕女
性提供福利,直到1978年《怀孕歧视法案》(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PDA)通过后
美国女性才有在怀孕或生育后能继续工作的法律保障。
东亚国家相对较晚,以日本为例,1986年日本实施《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提供日本女性
在怀孕或生育后继续工作的法律保障,但社会风气依旧倾向女性生育时以家庭为重。
所以单纯这样的保障是不够的,美国1993年的《家庭与医疗休假法》(FMLA)为符合条件的员
工提供12周无薪产假、2022年通过的《怀孕工人公平法案》(PWFA)要求雇主为大多数怀孕工
人提供合理的工作调整,就是后面继续帮助孕妇的配套
台湾虽然有明显进步了,但在台湾工时特长的血汗环境下,一般人平常就很辛苦了,你要孕
妇怎么撑得住?
在改善孕妇工作环境之前,得先改变“普遍”劳工的工作环境才有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