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hl123456 (雨风评)》之铭言:
: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爆出在桃园市长任内贪污收贿,遭检方声请羁押,6日桃园地院
: 裁定500万元交保,而检方不服当庭抗告,高院8日裁定全案撤销发回,因此今(9日)上
: 午10时再度召开声押庭,稍早结果出炉,法院提高交保金1200万元、限制住居、出境、
: 出海,检方当庭再度提出抗告。
刚刚“113 年声羁更一字第 15 号”裁定摘要出来了:
一、就声请意旨所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1.就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被告虽否认犯行,然依声请书所
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断,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就洗钱罪嫌部分,被告否认犯行,又依前开所述被告收受贿络犯罪嫌疑重大,而声请意
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万元现金,法律评价上属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
钱罪之构成要件着重于有无掩饰及隐匿手段,依目前事证,声请人就此部分之释明不足
,此部分应予驳回。
3.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内事证除廖OO之供述或转述外(含衍生证据),并无其他事证
作为补强证据,至多仅能释明有可能有相关公务员泄密,尚难认泄密之来源及为被告,
是就此部分之应予驳回。
二、就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1.声请人以本件被告有上开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
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声请意旨有据。
2.至声请人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之情事,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
证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
疑义,且被告所犯涉及对价关系之构成要件,检察官亦未释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
实。至声请意旨虽另以被告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然依目前卷内事
证,尚无从认定上开辅助人手有涉入。准此,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
现今通讯发达之声请理由,即无从作为附随之声请标准。又目前交付款项之对向犯即被
告廖OO、廖OO、侯OO、杨OO等人均已指诉甚详,且除高龄90岁之杨OO交保在
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羁押禁见,本案案发迄今许久,相关蒐证照片已显现在卷,故难
认声请意旨就此部分之声请理由有据。
3.声请意旨虽以本案尚有诸多证据待调查及传唤,认有羁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发迄今多
年,且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1年半,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备之羁
押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强制处分替代。
三、考量本案对向犯嫌交保之金额,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认为本案准予新台币1200万元交
保得以替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
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这次看似有回答到高等法院的质疑
但检方仍有不服,因此就看上面一层认为这说法是否合理了... (尤其是“卸任已久”、
“非无其他强制措施”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