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修法一年后 部落咨商同意ing
2024-07-08
焦点事件
图/文:王子豪
2023年6月21日,《矿业法》修正公布施行;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的“咨商同意
参与权”明文写进去,新设矿业用地都需要先经过咨商同意;过去已核定的既有矿业用地
,则要求“1年内”要补做。
时限的1年到了,补作咨商同意进度如何?
依据经济部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今年(2024)5月的矿业权清册,目前有123个现存“
矿区”。在矿区内,业者才能申请采矿用的“矿业用地”。地矿中心*副主任赖钦亮说,
在既有矿业用地中,共有74个案件所处的区位,涉及到《原基法》第21条所说的“原住民
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 ”,需要进行咨商同意。
截至今年6月底,在74个案件中,有21案已经通过了地方部落的咨商同意,其中包括了像
亚泥新城矿场**,是在《矿业法》2023年修正以前,就通过了部落咨商同意的,也算在这
21个已通过的案件中。
剩下的,有49案在办理咨商同意的程序中;但也有4个案件,尚未提出申请。在这一年内
,目前还没有“进行了部落咨商同意表决、但被部落不同意”的案件***。
有49个案件,在“办理咨商同意中”,可以采矿吗?
修正后的《矿业法》第50条,对于既有矿业用地,应补作咨商同意,是这样的规定的:1
年内,要提出咨商同意申请(第1项)。部落同意通过的,就可以继续采矿。没有申请咨
商同意的、或咨商同意的结果是部落不同意的,就要先暂停采矿,直到部落同意为止(第
4项、第5项、第6项)。
至于已经提出咨商同意申请,但部落还尚未表决出结果的,《矿业法》中没有限制办理的
时间。除非业者被认定有“延宕”的情况,否则在被部落“不同意”以前,仍可以持续采
矿(第3项、第5项)。
赖钦亮解释,咨商同意的相关法规中,本来就没有对咨商同意,从“提出申请”、到“表
决出结果”限制时间。赖钦亮说,地矿中心有征询过原民会对相关机制的解释,在制度上
,保留时间弹性的目的,是为了尊重部落的自主权与主导权,希望业者能去向部落协商、
说明,也要让部落族人有充份的时间去沟通、讨论,创造能得到比较好方案的机会。所以
在《矿业法》中,也就依循咨商同意的机制,没有要求业者完成咨商同意的时间。
确实可能有业者,会因为不熟悉咨商同意,或想要很认真的与部落讨论,而花比较久的时
间。但另一方面,现行咨商同意机制的发动权,是在业者手上,例如先前在北原矿场与潭
南部落的争议案中,就发生了业者看情势不对,两度取消咨商同意会议的情况。
在业者掌握咨商同意发动权的情况下,没有办理的时间限制,会不会出现业者慢慢来的、
持续沟通了五年、十年,而期间依然可以采矿的漏洞?
依照《矿业法》第50条,对业者办理咨商同意的情形,仍然是有限制的。如果业者被认定
有“延宕”办理咨商同意的情况,主管机关仍会令其停止采矿。
对于“延宕”的认定,赖钦亮说,地矿中心在今年6月19日,邀集了原民会与一些乡镇公
所讨论。法规上的标准,可以参考〈咨商同意办法〉第13条、第16条,看业者有没有提出
利益分享机制、共同参与或管理机制……等必要的资料,有没有在地方召开公听会、或用
其它“充分而有效传递资讯”等方式,向地方说明开发内容****。此外,如果部落向业者
提出应该要做什么、要提供什么资料,但业者没有去做、没有提供,可能也会被视为业者
有“应做而未做”的事情,都有可能认定业者是在延宕。
赖钦亮说,如果有部落认为业者在“延宕”咨商同意程序,可以向地方公所、或地矿中心
提出。部落可以提出部落的主张、为什么认为业者在延宕,地矿中心这边会要求业者说明
,同时也会会商原民会,来认定业者是否在“延宕”、是否要令业者停工。
民间团体:看到权力关系的改变
长期关注矿业改革的地球公民基金会副执行长黄靖庭表示,政府对于矿业者申请程序,提
出“延宕”的认定原则,是一项进步。不过不管是以前的矿业局、现在的地矿中心、以及
原民会,过去都没相关的经验。未来实际运作的情况,仍有待观察。
黄靖庭说,最直接的,既然有4个矿场,没有依法在期限内开始办理咨商同意。这4案是不
想再挖了吗?还是业者在“延宕”拖时间?地矿中心应该主动说明这4个矿场的情况,以
及地矿中心的认定与接下来的做法。
黄靖庭再举例,《矿业法》修法后,有“1年内”条款的,还有第83条、针对“坑道”的
部分。黄靖庭表示,据他理解,应有30几个案场在这条下,需要补作程序,但似乎都没有
动静。经济部、地矿中心会如何执法?都有待实际的检示。
黄靖庭认为,《矿业法》修法最重要的成果,是权力关系的改变。过去地方居民完全没有
发语权,现在也不敢说达到权力平衡,但好歹业者必须来与居民互动了。
法院怎么看咨商同意?
在《矿业法》中,业者是要先划出一个大范围的“矿业权/矿区”,在矿区中再申请到“
矿业用地”,才能在矿业用地上采矿。目前《矿业法》中,对“咨商同意”的要求,针对
的是“矿业用地”。
目前有两组行政法院的司法判决,与行政及立法部门,似乎有不一样的看法。在亚泥新城
矿场案中,2019年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1年的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在清聚矿场案中,
2023年的北高行、2024年1月的最高行,法官都认为,在“矿业权”的展限*****程序中,
应该要进行原民咨商同意。
赖钦亮认为,“咨商同意”摆在“矿业用地”还是比较妥当的。他解释,“矿业权”的性
质,是赋予某一个业者“优先开发的权利”,但允许业者“实际开采资源的行为”,是政
府核定业者的“矿业用地”。赖钦亮说,《矿业法》修法的时候,行政部门有向立法委员
拜会、说明,立委们也接受这样的看法,所以最后修法的方案,才将“咨商同意”的机制
,明订摆在“矿业用地”上。
至于先前的两组法院判决,赖钦亮认为,当时经济部核准那两个矿场矿业权展限时,法规
中还没有明订咨商同意的时间点。对法官来说,可能就会觉得,这些矿场从来都没作过咨
商同意,才会判决撤销那两次的矿业权展限。现在修法了,对于想要新申请矿业用地者,
一律都要求要先作咨商同意;而对于过去已核定的矿业用地,也明确要求补作咨商同意的
规范。赖钦亮认为,未来应该是不会再发生,矿业权展限被法院撤销的情况。
*2023年9月26日,“经济部矿务局”与“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整并,成立“经济部地
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
**亚泥咨商同意投票 玻士岸部落争议中通过
https://www.eventsinfocus.org/node/7146793
***在焦点事件这系列的报导中,我们采访到的一个案例。是潭南部落反对北原矿场的事
件。与地矿中心表示“目前没有部落表决不同意”,在资讯上有容易让人混淆困惑之处,
在此说明:
北原矿场有约0.385公顷的既有矿业用地,也在近年提出约11公顷的新设矿业用地。
针对打算新申请矿业用地,北原向潭南部落提出过咨商同意申请,并在2020年、及2023年
5月28日被部落会议两度表决否决。
2023年6月21日,《矿业法》修正案公布施行。9月,北原针对其既有矿业用地,提出咨商
同意申请。不过潭南部落在5月28日的部落会议中,作出不再接受北原矿场提出咨商同意
的决议,目前案件还在乡公所手上。
因此,地矿中心针对“修法后”的“既有矿业用地”,表示“目前没有补作咨商同意、被
部落不同意”的说法,与潭南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冲突。
****经济部2024年5月3日公告“办理咨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之注意事项”,第4
点表示:
“矿业权者依据咨商同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附申请同意事项之计画、措施等文件,其内
容,建议提供但不限于矿业权基本资料、开采范围及坐落、可开采总量、计画最终高程、
规划开采年限及其他主管机关核定之文件或相关申办流程之进度说明等”。
*****“采矿权”最多20年,期满前可以申请“展限”;每次展限最多20年。
https://www.eventsinfocus.org/news/714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