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感觉法律没人遵守了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4-07-08 18:09:38
※ 引述《se2422 (库帕)》之铭言:
: 我种有感觉现在守法的人是笨蛋一样
: 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台湾变成这样的呢?
: 现代人感觉好像都不怕法律了一样
: 唉
: 真是诡谲的社会
: 上梁不正下梁歪
最应该守法的司法院,最近也弄了一个违反
强制执行法第7条规定的“法院办理人寿保
险契约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原则”。
强制执行法第7条第1、2项规定,
强制执行由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
行行为地之法院管辖。
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不
明者,由债务人之住、居所、公务所、事务
所、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意思就是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原则上应
由应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之
法院管辖,若不明的时候,才由债务人之住
居所等法院管辖。
而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63号民事
裁定意旨,关于薪资、存款的强制执行,所
谓“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就是依公司
所在地、存款分行来决定管辖,过去几十年
来民事执行处也都是照这个原则运作。
依照这个规定,“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强制
执行,也是由负责处理保单解约、发放保单
价值准备金的公司或分公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只是因为“保单价值准备金”刚好都是“
总行”,而保险公司总行大部分都在台北地
院辖区(少部分在士林地院),在最高法院
大法庭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号裁定
之后,台北地院民事执行处也是依照前述
原则强制执行,然后就被这类案件塞爆了。
司法院的做法不是去请金管会协调保险公司
将这类业务分散给分行,让各地方法院在符
合强制执行法规定下,取得管辖权,或是补人
力给台北地院民事执行处,以减轻工作负担,
而是违反强制执行法第7条第1项的规定,做
了这个原则,拖全国法院执行处下水,要求
执行处依这个规定去做违法的强制执行。
一个司法院都能无视法律规定了,一般民众
不遵守法律,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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