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ltamwc (我是谁我在哪我在干嘛)》之铭言:
: 台中一新生儿一出世就窒息死亡,后父母以羊水中有胎便,医师却没注意,怒告负责接
: 生的妇产科医师过失致死,法院日前认为医师有医疗过失,判医师及医院应连带赔偿新
: 台币1404万元。判决让台湾妇产科医学会无法接受,今(28)日正式发声反对法院“有
: 胎便若无立即剖腹产为医疗过失”的见解及“新生儿死亡判决案例赔偿金额新的计算方
: 式”,认为恐引发医界恐慌。
端看判决书: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医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
(一)原告主张其等前为夫妻,且丙○○于108年6月27日至大里仁爱医院住院待产,由任职
该院之医师甲○○负责接生,而甲○○于108年6月28日上午8时35分许,发现羊水内有胎
便出现,仍以自然产方式并使用真空吸引器催生,同日上午9时50分许认产程迟滞,建议
改采剖腹产方式,并于同年月28日10时29分许分娩出新生儿即原告之子戊XX,以及戊X
X于当日转送中国附医接受治疗,嗣于同日死亡等情,业据其提出与所述相符之大里仁爱
医院处方笺、产程纪录、手术记录单、照片、中国附医儿童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病历摘
要等影本为证,并为被告所不争执,自堪信为真实。
(二)又原告主张甲○○于系争生产过程中使用真空吸引器失当,造成戊XX帽因状腱膜下
出血引发出血性休克,及过慢判断产程延滞而推延剖腹产进程,造成戊XX吸入过度胎粪
引发呼吸衰竭等症,甲○○上开医疗处置行为有违医疗常规,与戊XX之死亡间具相当因
果关系等情,为被告所否认并以前词置辩,经查:
1.丙○○于000年0月00日下午6时5分许,因下腹痛且届预产期,依甲○○医嘱入住大里仁
爱医院;翌(即28)日上午8时35分许,丙○○自然破水,羊水中可见胎便,甲○○向家
属解释胎儿胎便吸入之可能性;同日上午9时许,丙○○子宫颈扩张9公分,进入产房准备
生产;同日上午9时40分许,甲○○向家属解释因产程迟滞及胎便吸入之可能,且真空吸
引器辅助阴道生产失败,建议剖腹生产;同日上午9时50分许,由家属签署手术及麻醉同
意书(同意书登载手术原因为抢救母婴);同日上午10时许,丙○○送至手术室,经麻醉
料医师施打麻醉后,于同日上午10时25分许,开始手术,并于同日上午10时29分许娩出男
婴即戊XX;戊XX出生后2小时内出现心跳过缓情形,并出现发绀,血液循环差合并代
谢性酸中毒,接受置放气管内管及呼吸机治疗,并转诊中国附医儿童医院新生儿加护中心
,经诊断为胎便吸入性肺炎,无肠气及脑室肿胀,经救治仍于同日晚间11时14分许死亡,
死亡原因为:胎粪累积羊水中、难产,剖腹产后,胎粪吸入性肺炎、呼吸窘迫症,呼吸衰
竭死亡,此有大里仁爱医院、中国附医病历资料等在卷可凭,自堪信为真实。
2.乙○○前以甲○○涉犯过失致死罪嫌为由,提出刑事告诉,经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以
110年度调医侦字第2号受理在案后,由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解剖发现“(二)外伤病理证据
:1、生产之产道引起胎儿头皮下血肿块存在。2、肺脏实质出血并有吸入之胎粪性吸入性
肺炎状,肺泡呈现未充气。3、肺脏漂浮实验呈现沈于水中,支持肺泡未充气壮。4、全身
内脏呈现出血倾向。5、头皮帽状腱膜严重急救性出血……(四)除外伤病理证据外,解
剖观察结果:1、头部:(1)头脸部:头皮有生产性皮下血肿,帽状腱膜皮下大片血块及
血液存留……(4)切开头部皮肤:皮下大片出血及血肿约200毫升,帽状腱膜有急救性加
成出血状血液存留。……”并作成(108)医鉴字第1081101395号解剖报告书暨鉴定报告
书(下称系争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且该署检察官于侦查中嘱托卫生福利部鉴定,由卫
生福利部医事审议委员会作成鉴定书(编号:0000000,下称系争卫福部鉴定书),嗣经
该署检察官侦查终结认应为不起诉之处分,乙○○不服声请再议,复经台湾高等检察署台
中检察分署以111年度上声议字第326号驳回再议声请,又中国附医儿童医院于108年7月1
日做成诊断证明书病名记载“1、周产期窒息。2、胎便吸入症候群。3、帽状腱膜下出血
。”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阅上开刑事卷宗核阅属实,并有系争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
系争卫福部鉴定书、中国附医儿童医院诊断证明书等影本在卷可佐。足认丙○○于生产时
有使用真空吸引器,而戊XX有头皮帽状腱膜下出血之情形。
3.惟因本件病历纪录并未就使用真空吸引器之时间及次数详为记载,故甲○○于系争产过
程中有无操作真空吸引器失当,并非无疑,而经本院医疗咨询意见:“真空吸引失败后,
就进行剖腹产,原始写的是胎头骨盘不对称、第二个是胎心音窘迫及产程过长,后来改为
真空吸引失败病历可能有涂改(但有盖章),我猜想可能在产前就有胎便,后来真空吸引的
失败,问题是真空吸引做了几次,我们真空吸引有两种,一种是金属头,另一种是硅胶,
资料没有显示是哪种,硅胶的比较安全,且真空吸引次数也有影响,一般次数都是在两、
三次比较合宜,一般我们最常见用真空吸引器后,头顶多一个包,但隔天就消失了,但本
件案例呈现出来,血色素很低,且反复性要输血很多次,从卷宗中没有出现胎儿有先天性
血液疾病,所以先天性引起凝血功能不全是不可能……子宫颈还没有到10公分,还要看小
孩子的位置,在子宫颈只开9公分的时候,还没有开全,且是第一胎,用真空吸引器分娩
胎儿可能会有点难度,这可能是真空吸引失败的原因,因为第一产程会比较久……从病历
上可能产前有点问题,加上生产可能真空吸引器使用时间提前(原因可能是胎儿窘迫)。若
当初真空吸引时间不要太早,可能情况不会这么严重,加上后来胎便引起肺动脉高压,一
般的胎便是不会造成这种弥漫性广泛出血,顶多是造成呼吸窘迫,但有一种状况是呼吸窘
迫程度严重造成缺氧,才会演变成缺氧性脑病变,DIC也是关键因素。我的看法是胎便吸
入性肺炎、真空吸引使用时机似乎有争议、缺氧病变及血色素不足(出血性休克)等这几个
原因合并一起发生此死亡结果,各因素环环相扣,可能是造成最终死亡的结果。”显见甲
○○系争生产过程操作真空吸引器失当,其所为医疗行为难谓无过失。
4.复核系争卫福部鉴定书记载“帽状腱膜下血肿于自然阴道生产之发生率无为千分之0.1
至0.6,于真空吸引辅助生产之发生率为千分之3至7.6。而帽状腱膜下出血之相关死亡率
为11.8%。本案婴儿娩出后,有帽状腱膜下出血,此并发症可能是使用真空吸引器所造成
……本案婴儿之严重状腱膜下出血亦为会加重病情而导致死亡之原因之一,无法排除与医
疗处置有关。”(见侦查卷第501页)又经本院依原告声请函嘱中国附医药儿童医院鉴定
,经该院函覆鉴定意见书(下称中国附医鉴定书)记载“依病历纪录,受鉴定人非单纯因
帽状腱膜下出血最终造成死亡,‘帽状腱膜下出血’加上法医鉴定报告中之死因为加重或
促成受鉴定人死亡之原因。受鉴定人合并有‘胎粪致呼吸衰竭’、‘帽状腱膜下出血’、
‘周产期窒息’、‘低血容性休克’以及‘弥漫性出血’,以上诸多病因致使病婴因呼吸
衰竭以及心脏功能衰竭死亡”相符,足见甲○○于系争生产过程操作真空吸引器失当,造
成帽状腱膜下出血为加重或促成戊XX死亡之因,甲○○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
责任。
5.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
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
段、医疗法第82条分别定有明文。又过失之医疗行为与病人之死亡间因果关系之存否,原
则上虽应由被害人负举证责任,惟苟医师进行之医疗处置具有可归责之重大瑕疪,导致相
关医疗步骤过程及该瑕疵与病人所受损害间之因果关系,发生纠结而难以厘清之情事时,
该因果关系无法解明之不利益,本于医疗专业不对等之原则,应归由医师负担,依民事诉
讼法第277条但书之规定,即生举证责任转换由医师举证证明其医疗过失与病人死亡间无
因果关系)之效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号判决意旨参照),是被告固抗辩甲○
○系于丙○○子宫颈全开时方使用真空吸引器,且使用次数为2、3次,并无操作真空吸引
器不当之情事,并举依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记载“死者戊XX……死亡原因为生
产过程或在子宫内新生儿有吸入胎粪性肺炎(Meconium Aspiration Pneumonia;MAS)于
出生时引发难产,进行剖腹产出生后再因新生儿呼吸窘迫症、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研
判为‘自然死’。”(见相验卷第90页)为证,甲○○之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常规云云。
然本院经两造声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为补充鉴定(下称系争补充鉴定),经该所函覆意见
虽记载“帽状腱膜下出血不是本案死亡原因,更非关键因素”,惟亦记载“1、依据法医
研究所进行司法解剖所进行的是(司法)病理解剖与死因侦查工作,为综合性研判,包括
原死因、可能研判研死亡过程,尤其死亡原因注重是原死因(导因)。2、依据死者戊X
X在解剖时发现主要原死因为‘肺脏实质出血并有吸入之胎粪性吸入性肺炎状’,肺泡呈
现未充气。研判死亡原因的导因为吸入之胎粪性吸入性肺炎状,最后导致生产过程‘子宫
内胎儿窘迫症候群’并发肺脏实质出血的结果,此时为缺氧、休克过程,常伴有血管内凝
血功能不全症(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opathy; DIC),即会加重肺脏实质出
血及帽状腱膜下出血之严重性……5、必要时可再询其他教学医院专科医师”(见本院卷
第437、438页)足见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为死因侦查注重者为原死因(导因),难谓“肺脏
实质出血并有吸入之胎粪性吸入性肺炎状”为戊XX死亡之唯一死因,而排除帽状腱膜下
出血亦为死因之一,且系争补充鉴定亦研判死亡原因的导因为吸入之胎粪性吸入性肺炎状
,会加重肺脏实质出血及帽状腱膜下出血之严重性,又被告自承真空吸引器会增加帽状腱
膜下出血之机率(见本院卷第27页),病历亦无记载丙○○于系争生产过程,子宫颈开全
之时间及是否有产程迟滞、真空吸引器使用之适应症及使用时产程情况如何等资料,尚难
判断甲○○之医疗行为究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准,自难认甲○○使用真空吸引术过程已善尽
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是被告所辩前词,尚非可采。
6.综上所述,甲○○于108年6月28日上午8时35分许,发现羊水内有胎便出现,仍以自然
产方式并使用真空吸引器催生,致戊XX出生时有帽状腱膜下出血,而遍查全卷并无任何
证据显示甲○○使用真空吸引器符合当时医疗水准,自难认甲○○使用真空吸引器过程已
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依举证责任转换之原则,应认甲○○
具有过失,且戊XX帽状腱膜下出血可能会加重或促成病情而导致死亡之原因之一,故甲
○○之过失行为与戊XX之死亡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揆诸前揭说明,甲○○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
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92条第1、2项、第194条分别定有明文。兹就原告
主张之项目及金额,是否应予准许,分述如下:
1.原告乙○○部分:
(1)医疗费用:
乙○○主张甲○○之医疗疏失行为致戊XX死亡,而支出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5,063元等
情,并据其提出医疗单据为证,惟上开医疗单据中尚有丙○○于108年9月19日至大里仁爱
医院分别就诊不分科、放射线科花费205元、200元、200元,难认与甲○○之上开医疗行
为有关,故该部分应予剔除,是乙○○请求医疗费用于14,458元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请
求,难认有据,无从准许。
(2)丧葬费用:
乙○○主张甲○○之医疗疏失行为致戊XX死亡,而支出戊XX丧葬费用102,600元等情
,并据其提出丧葬费用单据为证,惟上开丧葬费用单据中,乙○○与龙宝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间之天境福座排为使用权买卖契约书系于108年6月26日签立,早于戊XX之出生日,难
认该契约系用于戊XX之丧葬事宜,是自应予剔除该契约约定总价款5万,故乙○○请求
丧葬费用于52,600元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请求,难认有据,无从准许。
(3)扶养费用:
乙○○为戊XX之父,是乙○○年满65岁后,即有请求戊XX扶养之权利,而行政院内政
部108年台湾地区简易生命表所示,乙○○余命为18.58年,复依108年度台湾平均每人消
费支出每年为418,933元,按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计算,乙○○受有扶养费损害
5,606,243元。
2.原告丙○○请求扶养费用部分:
丙○○为戊XX之母,是丙○○年满65岁后,即有请求戊XX扶养之权利,而行政院内政
部108年台湾地区简易生命表所示,丙○○余命为22.22年,复依108年度台湾平均每人消
费支出每年为418,933元,按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计算,丙○○受有扶养费损害
6,371,399元。
3.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部分:
按慰抚金之赔偿须以人格权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为必要,其核给之标准固与财产
上损害之计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相当之
数额(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号判决意旨参照)。查原告为戊XX之父母,戊XX出
生当日即死亡,原告精神上自感痛苦,则原告主张因甲○○之侵权行为致精神上蒙受痛苦
,尚非无因,其请求甲○○赔偿其所受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慰抚金,洵属有据。而非财
产上损害之慰抚金数额究竟若干为适当,应以实际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能力综合判断之。本院经审酌两造收入状
况及经济条件(为维护两造之隐私、个资爰不就其详予叙述),并审酌甲○○之医疗疏失行
为,及斟酌两造之身份、地位、经济能力,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状,认原
告各请求精神慰抚金200万元均属过高,原告应各以100万元为适当,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请
求,难认有据,无从准许。
4.综上,乙○○得请求甲○○赔偿之金额为6,673,301元(计算式:医疗费14,458元+丧葬
费52,600元+扶养费5,606,243元+精神慰抚金1,000,000元=6,673,301元);丙○○得请
求甲○○赔偿之金额为7,371,399元(计算式:扶养费6,371,399元+精神慰抚金1,000,000
元=7,371,399元)。
(四)再按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
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
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民法第188条第1项定有明文。查甲○○为大里仁爱医
院之妇产科医师,为丙○○接产之医疗疏失行为至戊XX死亡,自属执行职务之行为,大
里仁爱医院又未能证明就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依上开规定
,大里仁爱医院对于甲○○之过失侵权行为,自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应与甲○○连带赔偿
原告上开损害。
(五)末按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给付无确定期限者,
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
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又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
,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但约定利息较高者,仍从其约定利率。应付
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5。民法第233条第1
项、第203条亦有明文。原告对被告请求之损害赔偿债权,核属无确定期限之给付,而既
经原告提起本件诉讼,且起诉状缮本已于110年7月29日送达被告,被告迄未给付,自应负
迟延责任。是原告请求被告自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法
定迟延利息,自属有据。
整个大概看来
大概只是以民事的角度分析案情,但刑事方面既然不起诉了,其他方面就不能稍微带点人
情味吗?
而且医疗上的过失致死也是意料之外
要医院、责任医师连带赔偿,这样未来还会有医师愿意接生吗?
这种问题恐怕不是一暴十寒之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