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犀牛盾赢了!iPhone保护壳双雄对战 恶魔盾

楼主: ILOVEWAVE (^_^)我爱波(>ˇ<)   2024-06-28 21:53:33
犀牛盾赢了!iPhone保护壳双雄对战 恶魔盾连败禁卖一、二代
ettoday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苹果公司全新iPhone16手机今年(2024年)将上市,国内2大手机保护壳品牌“犀牛盾”
与“恶魔盾”,针对iPhone11手机壳模仿争议仍缠讼中,经营“犀牛盾”的爱进化科技主
张“恶魔盾”抄袭设计、攀附商誉,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判经营“恶魔盾”的迪摩凯斯2
连败,禁卖涉及抄袭的特定“恶魔盾一代”、“恶魔盾二代”商品,并须赔偿100万元与
刊登本案判决主文1个月,还可上诉。
“犀牛盾RhinoShield”是爱进化科技公司2012年创立的手机保护壳品牌,2018年8月间,
针对当时即将陆续发表、上市的苹果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与iPhone11
Pro Max手机,推出专属的“Mod NX”系列保护壳,号称首创业界“边框背板模组化设计
”。
“恶魔盾Devilcase”是迪摩凯斯国际公司2012年创立的品牌,2019年1月也针对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与iPhone11 Pro Max手机,推出“恶魔盾防摔壳”,2020年
9月推出新一代保护壳,称为“恶魔盾二代”,与先前的“恶魔盾一代”区分。
爱进化认为自身“犀牛盾”不仅遭“恶魔盾”抄袭特殊设计,连创新的“手机试衣间”网
路行销手法,也被“恶魔盾”复制模仿,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犀牛盾”市占率因而下
滑、商誉受损,提告要求迪摩凯斯不得制造、行销抄袭“Mod NX”适用于iPhone XR与
iPhone11系列手机的“恶魔盾一代”、“恶魔盾二代”保护壳。
此外,爱进化还要求迪摩凯斯负责人李哲纬,与公司连带赔偿100万元,并于公司官网及
脸书粉专,刊登本案民事判决全文并设定公开阅览持续6个月以上。
迪摩凯斯否认爱进化所有指控,声称本案双方手机壳产品都可拆解、更换主框体、背板与
按键,是业界常见设计、不具识别性,开孔位置均依苹果公司提供的配件设计指南,爱进
化所称快拆式按键设计,“恶魔盾”2015年就采用,更于2016年起在产品、包装盒分别凹
刻品牌Logo或品牌名称,足供消费者辨认。
智财商业法院一审详细勘验本案双方产品,认为无论手机壳包覆弧度、厚度与高度、壳面
咬花加工、可拆式按键、印字与充电孔内垫片设计,“犀牛盾”与“恶魔盾”两者高度相
仿,且均与同期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差异很大,但“恶魔盾”比“犀牛盾”晚推出。
此外,本案两者产品都标榜自由搭配风格,可自选喜好颜色与图案,而迪摩凯斯推出手机
壳背板图案,时间虽比爱进化晚,图样却极为近似,例如爱进化2017年4月推出“胚芽吐
司喵喵”、2018年11月推出“几何系列-狼”,迪摩凯斯2018年3月也有“吐司猫”、2019
年3月推出“几何狼”。
至于爱进化2017年9月在官网推出“我的背板试衣间”服务、让消费者自行挑选多款手机
壳背板图样,迪摩凯斯在2018年1月也在官网提供“手机试衣间”,借此宣传。
法官认定迪摩凯斯销售本案恶魔盾产品,高度抄袭爱进化对犀牛盾产品的设计与行销、攀
附商誉并榨取创新努力,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例如网购平台相关业者卖恶魔盾产品,会
广告“类似犀牛盾”等字句,还有消费者问爱进化有无类似恶魔盾产品,或以为两者有合
作关系、恶魔盾是犀牛盾副品牌等。
法官指本案双方具有商业竞争关系,迪摩凯斯本案经营恶魔盾模式,已影响交易秩序稳定
,纵然犀牛盾Mod NX手机壳所用设计,有些属于业界常用方式,外观仍有不同呈现,恶魔
盾却依旧给人整体外观非常近似犀牛盾的感受,更印证已达高度抄袭程度、违反《公平交
易法》规定。
法官查明本案犀牛盾Mod NX手机壳于2020年、2021年间市占率维持30.86%到52.13%之间,
本案恶魔盾一代、二代产品上市后,犀牛盾每月平均销售量略微下滑,恶魔盾销售量则明
显成长,可见两者产品具有替代效果,但恶魔盾因抄袭而大幅减省研发成本,确有不公平
竞争情形。
甚至本案恶魔盾产品曾发生边框断裂、静音孔的孔位有落差等瑕疵,曾被消费者议论,而
迪摩凯斯仍在销售恶魔盾一代、二代手机壳,若消费者分不清两者商品,确有让爱进化背
黑锅、商誉受损之虞。
一审据此判决迪摩凯斯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制造、行销或推广本案适用于iPhone XR与
iPhone11系列手机的“恶魔盾一代”、“恶魔盾二代”特定手机保护壳商品,并应与负责
人李哲纬连带赔偿爱进化100万元,另须在公司官网、脸书粉专刊登本案民事判决当事人
姓名、案由与主文,设定公开阅览,各持续1个月。
迪摩凯斯上诉求翻盘,被智财商业法院二审驳回。爱进化也上诉主张,本案犀牛盾采用的
“边框背板模组化与厚度设计”,属于《公平交易法》所称“著名商品表征”,请求一并
禁止迪摩凯斯使用。
二审认为消费者搜寻关键字为“犀牛盾”与“手机壳”,跟“边框背板模组化与厚度设计
”无关、不足以成为消费者辨识商品来源的依据,据此驳回爱进化的主张,全案还可上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628/27669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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