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摘要:
夏朝源认为有机可乘,竟萌生牟取赖生名下钜额不动产事实上支配处分权限之意图。
被告明知其并无与赖生结婚之真意,竟于案发当日携带事先缮打完成之其与赖生之同性结
婚书约及户口名簿,以欲与赖生讨论其名下不动产财产之规划事宜为由,邀约赖生外出商
谈,俟夏朝源在星巴克中清门市室外区,向赖生提议如二人形式上办理结婚之登记,将可
防止生父元配争夺其名下之不动产等语,
量刑审酌:
本院审酌被告犯后矢口否认犯行,饰词狡辩,态度不佳,毫无悔意,复斟酌被告犯罪之动
机、目的为图个人一己私利,且系利用赖生年纪尚轻、涉世未深、亟欲解决家族争产问题
,并对被告极为信赖之人性弱点,以前揭话术邀集赖生共同遂行本件犯行,于本案居于主
导之地位,堪认被告主观恶性甚高,法治观念极度偏差,再被告办理假结婚之行为背后牵
涉赖生名下庞大之财产利益,其犯罪手段明显悖离一般人民之道德感情,并严重侵害及滥
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记制度,犯罪情节重大,所生损害甚钜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
1年6月。
依法定财产制双方各自保有婚前、婚后财产,夏男要怎谋取钜额不动产事实上支配处分权
?
量刑审酌又提到假结婚牵涉赖生名下财产庞大利益?但是婚前财产不能拿来剩余财产分配
呐!那分财产只有一个可能,就是赖生死掉,夏男把自己变成继承人啊。如果18岁的赖生
不死,活个五六十年,正常人会想等那么久吗?夏男年纪又比较大,先死可能性远比赖生
高,应该是不太可能继承到赖生的财产。
所以我认为法官的心证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夏男假结婚就是要想办法把赖生弄死啊!不
然应该不会得出这种结论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