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店员目击低胸辣妹遭偷拍 提告后男子获不

楼主: razan (僅供參考)   2024-06-27 22:49:25
1.媒体来源:
中时新闻网
2.记者署名:
简铭柱
3.完整新闻标题:
店员目击低胸辣妹遭偷拍 提告后男子获不起诉 原因曝光!
4.完整新闻内文:
台南1名辣妹与男友人在咖啡厅喝咖啡,因为穿的太辣,遭隔壁男子紧盯胸部,还拿出手
机作势打哈欠实则偷拍,咖啡店员以为男子需要服务,靠近一看惊见他在偷拍辣妹,因此
提醒辣妹,辣妹当场向男子查证,男子见状拔腿狂奔,等到警方到场时手机内并无偷拍影
像,提告后男子获不起诉,但辣妹不服要求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后遭驳回。可上诉。
判决指出,A女与男友人去年6月20日下午在台南的某咖啡厅喝咖啡,A女因穿蓝色低领无
袖背心,坐在隔壁的罗姓男子,因竟觊觎她的美貌与姿色而兴起色心,手持手机伸懒腰时
偷录A女胸部影像,因为姿势夸张引起店员注意,以为需要协助,却意外发现他偷拍A女内
衣与乳房等身体隐私部位,A女与友人得知后质问罗男有无偷拍,罗男竟心虚而拔腿狂奔
,并于行进过程中将所偷拍之伊上胸部及私密处画面删除。警方到达时已无证据,A女提
告后,因罪嫌不足而为罗男不起诉处分,但A女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含医疗费用6万
1,343元、不能工作之损失3万767元、精神慰抚金3万元。
罗男到案后则以:他未性骚扰或偷拍原告,案发当时男友人要求查看伊之手机,伊为证清
白即已任由男友人操作查看伊手机之相簿及最新删除档案,均无原告所指之偷拍照片,嗣
员警到场再次查看伊手机之相簿及聊天纪录,亦确认并无任何偷拍影像。又原告对伊提出
告诉,经检察官调查后,已为伊不起诉处分并驳回原告再议确定,足证伊并无原告所指之
偷拍行为。
法院审理时,依据咖啡店监视画面,被告确实有左手持手机双手同时向上伸展,而后双手
又同时放下,但仅能证明被告行为举止怪异,但不能因为举止怪异,迳推论被告有拍摄原
告身体隐私部位。
虽然咖啡店员证称:我看到一个客人在伸懒腰,我以为他是需要我们帮忙,我有走靠近一
点看,看到被告手机萤幕是录影画面,而且是由上往下对着隔壁桌女生拍摄,拍摄完还有
将录影画面放大,暂停在女生胸部的位置,所以我想阻止这件事,所以建议隔壁桌女生移
到其他位置,并将方才所述的情形告知这位女生。
惟观诸原告提出其所称侧拍被告手机相簿之画面,其内容模糊难辨,无法确认画面内容为
何;另被告不时以双眼盯视伊之上胸部,而以上开方式对伊为性骚扰行为云云,及被告犯
案后心虚拔腿狂奔,并于行进中将所偷拍之画面删除,待原告友人及警员到场后,被告手
机内已无偷拍画面。
法院调查,倘若被告果真有以手机偷拍原告,被告又如何可能在“拔腿狂奔”双手前后来
回摆动之跑动状态下,同时手持手机操作并输入一连串之指令,而将手机内所偷拍原告之
照片彻底删除清空,更遑论其中可能需要使用指纹或输入密码启动手机之app应用程式。
且此案经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认罪嫌不足而为被告不起诉处分,原告不服声请再议
后,迭经台湾高等检察署驳回再议确定在案。且经高雄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审议会调查结果
,认定性骚扰事件不成立。
从而,原告既未举证被告有何侵权行为或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等情,则原告主张被告应负赔
偿责任云云,即无理由。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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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裁判字号:三重简易庭 113 年度重简字第 81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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