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自治条例 住宅区开店都要邻居同意
其他县市有没有这种自治条例我是不知道啦
但我只想说
这种条例,根本就是默认
“每个在住宅区开店的人,百分之百一定会扰到邻居”
默认别人就一定会犯罪?
然后因为你一定会犯罪,所以你的邻居一定要认同你的犯罪,签“同意你犯罪的同意书”
这样你就可以犯罪了
干你娘,这是哪个脑残低能儿立出来的法?
今天开个店,就一定会扰到邻?
如果今天开个书店呢?然后这间店外面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停车
所以顾客的车子也没有占到任何邻居的空间
店外面也没有任何让顾客逗留的场域
这样是能扰到什么民?
是来店的顾客吸到的空气,让邻居能吸到的空气变少了?
这种自治条例的立法思维
不就是“认同你犯罪同意书吗?”
先预测你百分之百一定犯罪,就看邻居要不要签这“认同你犯罪同意书”
而我明明做的到“百分之百一定不犯罪”
就如我上面的开书店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