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有位药师。
医疗环境是百年大计,岂容你我推诿塞责~~~
就事论事,撇除政治,说明清楚。
首先分成医学和法律来探讨
一、医学临床实证:
1.美国CDC网站注明Preventing Occupation HIV transmission (预防因职业关
系感染爱滋病)
*应该假设所有体液都具有潜在的传染性。
*需要戴上手套、护目镜或是其他保护措施。
*应该该立即洗手,以及其他有接触的皮肤部位。
*应该使用安全性针头。
*使用后的锋利物品和针头应放在收纳尖锐容器中。
参照美国CDC网站:
https://www.cdc.gov/hiv/occupational-exposure/index.html
二、即使台湾有关于HIV 暴露[后]预防性投药;简称PEP。但是美国CDC 关于
PEP 明确的指出,美国FDA目前并未核准任何药物的适应症可以使用在HIV
暴露[后]预防;只有推荐使用哪些药物。
美国CDC资料来源:
https://stacks.cdc.gov/view/cdc/20711
三、即使现在有些研究指出某个药品对PEP 有效且副作用较低。但现行FDA仍
未更改对于PEP的建议。
就简单说;目前并没有合法的药物可以使用在暴露爱滋病毒后预防性投
药。只有推荐的用药。
新的研究:
1.https://www.catie.ca/catie-news/boston-study-finds-biktarvy-useful-for-hiv-post-exposure-prophylaxis-pep
2.https://www.askgileadmedical.com/docs/biktarvy/biktarvy-post-exposure-prophylaxis
再来就是针对这位疑似感染HIV患者或者是想替这些族群发声的说法,节录其
投诉院方叙述最后三行:
“抽血时感染者本身就不需要告知自己是否感染,血液也不会透过抽血而传
染。若是针扎事件也有相关的SOP及事后预防性投药PEP可使用,苏医师这番
傲慢无知言论,令人相当失望与愤怒。”
我们来看政府法规怎么说?
二、政府法规
法规名称: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4
其中
第4条:
感染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拒绝其就学、就
医、就业、安养、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中央主
管机关会商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
“而事实上该医疗机构并没有拒绝这位患者的就医权利。”
接着来看第12条:
1.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触者之义务;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人类免疫
缺乏病毒。但处于紧急情况或身处隐私未受保障之环境者,不在此限。
“请问该位HIV病患;您有进行告知的义务了吗?
而且您有提供感染源或接触者的资讯吗?”
若是在门诊就医,都可以挂号走进医院了,这不是紧急情况。隐私的部分,
请问门诊的门没有关上吗?还是诊间有放了麦克风广播给一般民众得知?
就算是在急诊,病患若是没有在昏迷或者是濒死的状态下,还能开口讲话;个
人认为在医学上不算是紧急状况。
再来是第15-1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医疗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医事人员得采集检体进行人
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检测,无需受检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疑似感染来源,有致执行业务人员因执行业务而暴露血液或体液受人类免
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医师根据医疗之必要性;不需要对病患同意下可以进行HIV抽血检测;于法有
评有据。
您这样恶人先告状,至于不?
另外
法规名称: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颁布爱滋病防治工作手册 陆 感染控制
法规网址:
https://www.cdc.gov.tw/uploads/files/c1bd7351-97b5-47f9-8c31-4a799140b32a.pdf
记载职业暴露爱滋病毒处理原则
(一) 医疗院所工作人员/警消人员等被爱滋病毒阳性血液针扎感染的风险约
为 0.3%,经黏膜接触感染的风险约为 0.09%,经破损的皮肤接触而传染
的机会,应低于黏膜接触而传染的机会。经暴露其他种体液或组织后而
感染HIV 的危险性,则尚无确切的统计资料可询,但据估计应低于血液
的传染危险性。
也就是说,不能排除HIV体液传染的危险可能性。HIV患者对医护人员打个喷
嚏,虽然无确切的统计资料可询;但依旧不能被排除有被感染的可能性。
另外此法规亦说明:
避免直接接触到感染者的血液或体液是最主要的处理原则
医事人员依据此法规最主要的处理原则,理应告知身为抽血的医事人员预防针扎事件,准
备个护目镜;很合理吧!?用个安全针头,也很合逻辑吧!?
您这样相当失望与愤怒啥?至于不?
又上述法规第4页和第5页提到,不论爱滋病暴露来源者,抗体反应为阳性或
未知或者是阴性;以及不论是否有预防性投药;仍需定期(六周、三个月、六
个月)追踪三次抗体检验结果,六个月后追踪结果为阴性,即可排除感染。
这些医事人员;不管是HIV阴性或是阳性,都要检测到第六个月为阴性。才能
排除感染HIV。
您觉得这六个月当中,这些医事人员有办法好好睡觉吗?家人不会提心吊胆
吗?心情不会受影响吗?
政府有赋予您应有的权利,但是您也必须尽到法律给予您的义务。
您还要找议员抗议,至于不?
最后
回到法规: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12条:
2.主管机关得对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触者实施调查。但实施调查时不得侵害
感染者之人格及隐私。
第16条:
1.感染者应至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疗及
定期检查、检验。
2.感染者拒绝前项规定之治疗及定期检查、检验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关得施予讲习或辅导教育。
恳请政府中央机关开始调查该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抓去治疗或辅导,依法办
事!
Paper都唸不完了,还要唸法律,至于不?
欢迎记者及乡民转发。
谢谢大家!!
※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么)》之铭言:
: 苏一峰医师因对隐暱HIV病史的病患发表意见,
: 被甲甲出征痛骂带头歧视造谣、制造爱滋污名
: 、傲慢无知、没医德
:
: 除了投诉服务的台北市立联合医院,
: 也找上dpp台北市议员钟佩玲、林延凤陈情
:
: 来源:
: ==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9tGLQofNV9wbZ8we/?mibextid=oFDk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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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lurl.cc/uLaal
: 这个社会病了,做错事的团体还可以匿名来靠北投诉苏医师
: 爱滋病人隐瞒病情来检查抽血,还可以怪医护人员有意见
: #病人没有服药血液中每cc有五十万只hiv病毒
: #隐瞒不告知病史让医护人员帮忙抽血检查
: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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