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北17日电)前几年检警破获大宗毒品走私案,间接瓦解国内林孝道
3大贩毒集团;不过“卧底”线民遭判重刑,经相关人士奔波,监察院调查认线民“蒙受
冤抑”,高检署将据此提出再审。
这起重大毒品案人赃俱获,是当时在海上查缉最大宗安非他命走私案。时任法务部常务次
长张斗辉嘉勉破案团队,肯定这起毒品案从刚开始掌握线索,接着以科学方法办案,向上
溯源成功追缉共犯,是相当成功范例,希望日后各地缉毒能以此案为范例。
“就是这个点进而发展出整个面”1名参与办案的专案小组人员告诉中央社记者,因为这
起走私案牵出东南亚毒枭线头,接着刑事局、法务部陆续破获创纪录重大毒品案,甚至瓦
解国内3大贩毒集团“南霸天”林孝道走私团伙,逼着几名跨国毒枭仓皇逃亡境外。
不过这个缉毒典范,当相关人员陆续入监服刑后,爆发“线民”遭重判“案外案”。经民
意代表奔波,监察院立案调查,确定因当时检、警与海巡相互“联系不够、欠周延”,导
致“线民”遭入罪判刑。
监察院约谈包括警方、海巡和指挥侦办检察官等当时专案小组核心人员,并于近期陆续接
到调查结果。相关人员告诉中央社记者,监察院调查认为,这起毒品案件检举人可确认是
事先受到警察、海巡委托,担任查缉毒品走私的卧底线民,也因此涉入运输毒品。
监院调查认为,既然“线民”是检警采取诱捕侦查(钓鱼)手段,以国内目前仍无卧底侦
查相关法制,应依证人保护法第14条之规定减免刑责。调查认为,因承办检察官、警方、
海巡间的认知和沟通问题,导致线民未事先取得检察官同意其当卧底(污点证人)证明,
且涉入犯罪行为而遭到法院重判,实有冤抑,应给予救济。
监察院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04号判决(95年间,屏东118支长短枪走私案)进
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见解,现今社会某些类型犯罪,如贩卖枪、毒、人口或洗钱、严重贪
污等,不乏具严密组织或集团性情形,为打击这类犯罪,在外国发展一般所谓“卧底侦查
”方式;国内虽未引进此一法制,但实际上检警运用线民“卧底”破获犯罪集团,并非全
无。
“卧底”者,为避免遭发觉、陷入险境,须多所权宜应变,既要神秘进行,当然不可能事
事预先请示检察官,如因此导致触法予以论罪,不符合社会认知正义;再者,因检察官和
警方、海巡内部联系不够或欠周,而将线民没有事先取得检察官同意当卧底的疏失转嫁线
民,“是否符合社会之公平正义通念?”
法务部接获监察院调查报告后,将由高等检察署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审。高检署认为“线民
之角色埋伏卧底,以协助警察机关执行集团性犯罪侦查甚明”,且“检察官事先同意,仅
为形式要件,线民为实质应受保护之证人”,“线民”应受无罪或免刑判决,因此依法声
请再审。
当年承办地检署表示,尊重监察院调查结果和高检署提再审;高等法院表示,已收到当事
人再审案件,并通知法律扶助基金会指派律师协助,目前尚在审理中,至于案件内容不便
说明。(编辑:孙承武)1130617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617004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