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界对如今的司法生态一直有个说法
近亲繁殖下的畸形产物
师徒、学长、先辈、同期、同事
都是一家人
充满著家族团结色彩
就算犯错仍是互相守护支持
没有任何改革动机
极端地僵固封闭
拿《刑法》第13条来说
1.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2.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当其中一只领头羊认定了
非直接故意杀人不能判死
中直接跟故意的解释
后来者只能依循
2005年最高院驳回一起台南未成年奸杀案的死刑判决
就是同样离谱的理由
说女童被性侵后
凶手摀住口鼻、勒颈、并用衣服包头窒息而死
属非直接故意,驳回死刑改无期
我问过法界朋友怎样才叫直接故意
说照今形成的观点
可能要直接用刀子攻击要害立即致死才算
这样的判决会在一件又一件案例越来越加深固化
形成一种家族尊严与意志
这例也是一样说法
婴孩只是被凶手包起来扔洗衣机闷死
照那些特纯法匠的观点
就是只能谨遵祖训不能打我先辈师尊们的脸
当然是非直接故意
虽然照科学事实是
人被限制氧气就会窒息而死
人被火烧组织器官变性失去机能也会死
但司法观点就是可以解释为非直接故意
谁都无法动摇 真是太可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