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约X不到30分钟!男遭女网友告性侵 辩:

楼主: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24-06-10 09:22:48
这个案子如果上诉,大概会被减刑吧
虽然不可能无罪,不过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决一再强调要有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但是这案子如果不是猪队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说各话
看起来也没有所谓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怎么会判那么重?
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75 号刑事判决
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
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
第301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
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
法,为裁判基础;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
极证据不足为不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有利被告之认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再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虽不以直
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
为诉讼上之证明,须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于有所怀疑,而得确
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之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怀疑之存在时,即无从为有罪之认定(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号、40年台上字第86号、76年台上字第
4986号判决意旨参照)。
又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
与事实相符,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被害人之陈述如无瑕
疵,且就其他方面调查又与事实相符,固足采为科刑之基础,倘
其陈述尚有瑕疵,即不得遽采为论罪科刑之根据。且被害人与一
般证人不同,其与被告处于相反之立场,其陈述之目的,在使被
告受刑事诉追处罚,内容未必完全真实,证明力自较一般证人之
陈述薄弱。故被害人纵立于证人地位而为指证及陈述,且其指证、
陈述无瑕疵可指,仍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应调查证据
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亦即仍须有补强证据以担保其指证陈述
之真实性,始得采为断罪之依据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号、61年台上字第3099号、
94年度台上字第3326号判决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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