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最近看到版上那个不到30分钟的新闻
为啥
通奸废除前基本上要当场"抓奸"
有抓到督进去才可以当作通奸判决
一定要性器交合的那种喔
其他完全不算
而强奸好像只要女方有马上去验伤
再讲个难以验证的理由
好像就会被判决
还很重,比通奸重的多
也不用抓到真的督进去还是怎么样
只要事后说自己有说不要但他强督
督进去的也不需要自己的性器
其它自己甚至非自己的东西都可以
被告就会被判决了
被告就算真的没做而且从头到尾否决也没用
甚至还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做
这是不是一种有罪推定阿?
明明罪刑重非常多但需要的举证责任却轻很多
明明都是人民最隐私的隐私权
废通奸的时候讲了应该采最严格的标准blahblah
结果到了强奸直接不见
明明检察官要负举证的责任
结果到了强奸变成用事后的行为作为主要判定依据
对于事情有没有发生几乎不用证据
法律人怎么会这样做啊?
为何法官会做出这种判决呢?
有没有八卦?
题外话
如果被告从头到尾都没承认
结果公设辩护人承认了部分事实
导致这个承认部分事实当作原因被法官判有罪
这样算不算一种被入罪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