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副站长带BB枪在车站内开枪没违法吗?

楼主: zz2895341 (我是共产党)   2024-06-10 08:27:19
※ 引述《jis0077 (一个人的轻旅行)》之铭言:
: 之前副站长不是带BB枪在车站内开枪赶小鸟吗?
: 当然经查副站长常说的我现在跟你解除契约的契约中
: 是有规定不能携带危险物品进站
: 但是这个契约只规定旅客但没规定站务员XDDD
马的我看到判决理由 气到弹出来
你就不要来台中 我烙长发哥来处理
说什么驱赶小鸟你信?? 那打死几只啊??
那我在月台上亮刀挥舞吓小鸟 了不起也像你一样被判没收
这样可以??
裁判字号:
潮州简易庭 110 年度潮秩字第 27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潮秩字第27号
移送机关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邱旻杰
上列被移送人因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经移送机关以中华民
国110年12月13日铁警高分侦字第1100006975号移送书移送审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旻杰无正当理由鸣枪,免罚。
扣案之VFCG42瓦斯枪壹支没入之。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被移送人邱旻杰于下列时、地,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行
为:
㈠、时间:110年11月22日8时许。
㈡、地点:屏东县○○镇○○路○○○号(台铁潮州车站第3月台)

㈢、行为:被移送人邱旻杰于上开时、地无正当理由持瓦斯枪对
车站屋顶鸣枪。
二、上开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资证明:
㈠、被移送人邱旻杰于警询之自白。
㈡、扣案之VFCG42瓦斯枪1支、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高雄分
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扣案物照片4张、照片纪录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营分局空气枪动能初筛报告表及照
片4张。
三、按无正当理由鸣枪者,处3 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 万元以下
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定有明文。本款处
罚目的,系以枪声危害安宁秩序之故。因此,适用该款,重
在考量所鸣枪声是否破坏社会安宁(司法院第二厅就台湾云
林地方法院81年6月1日法律座谈会所示研究意见)。查前开
事实业经被移送人于警询时坦承不讳,被移送人自承持BB枪
朝月台上方屋顶射击是为了驱赶野鸟,减少旅客坐到被鸟屎
污染的坐椅与维持月台环境整洁,且其余闲暇时有录制影片
,听枪枝所发出之声响音量还好,应不至于引发民众注意与
恐慌等语。然车站月台有不特定旅客与列车往来,自属公共
场合无疑,纵然诚如被移送人自述车站有很多噪音与广播,
惟其于车站鸣枪时,实无可能完全以噪音或广播隐藏鸣枪声
响,堪认其于公共场合之鸣枪行为,业已破坏社会之安宁秩
序。是揆诸前揭说明,核被移送人所为,系违反社会秩序维
护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之无正当理由之鸣枪。再按违反本法
行为之情节可悯恕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社会秩序维护
法第29条第1项定有明文。审酌被移送人鸣枪之动机系为维
护车站环境,虽采用之手段不被认可,惟已尽力选择影响较
小之方式,所造成之损害亦属轻微,仅需将其所使用之瓦斯
枪予以没入(如后述),即可除去所致生之危害,实无须多
加惩处,以免过苛,反有碍被移送人尽其职责之热诚等一切
情状,足认情可悯恕,爰依上揭规定,免除其处罚。
四、查扣案之VFCG42瓦斯枪1支,为被移送人所有,而为供被移
送人违反上开规定所用之物,业据被移送人供述在卷,没入
亦符合比例原则,爰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22条第3项前段规
定宣告予以没入。
五、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6条第1项、第63条第1项第2款、第29
条第1项、第22条第3项,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 月 7 日
潮州简易庭 法 官 麦元馨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表明抗
告理由,如于本裁定宣示后送达前提起抗告者,应于裁定送达后
10日内补提抗告理由书。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 月 7 日
书记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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