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沈伯洋: 三人以上诈欺加重刑度过度处罚

楼主: SpinozaPi (罗森)   2024-06-08 13:02:28
合理合宜 大推啊!
只对这个概念推但不推他的作法
我觉得最合理的作法应该做到将他的现有资产充公,
全数收回国库并设立被害者基金会,
让他们拿出证据来申请诈欺被害心创补助,
条款中仍要存有被害人负担责任,
大约被诈欺金额的三成。
没有资产就关押期间为被害人赚钱还款,
家属知悉此人有诈欺情况下连坐,
但家属举报者免除。
除上面作法外,搭配现在的刑法,
诈欺他人造成他人财损与心灵损伤,
任何处罚处分都没有过度的问题,
只有过轻的问题,
没有处以死刑就很好了
法写在那边你却去采然后来说过度?
哪里来的道理?
再说假释,
表现良好这件事根本是自身的看法,
这种主观意识判定的东西还敢拿来当作说嘴?
现行规定这么宽松还认为过度?
没有假释规定中有一条需被害人连署签名同意就不错了,还认为现在规定过度?
诈欺连一次都不行了,本身多次犯罪就是明知法而为之,
套一句老话:赔钱生意没人赚
诈欺刑度过低,假释规定这么宽松,
出来后继续诈欺赚钱,因为他压根是一笔有赚头的生意,
再说现在市面充斥着又被关说的嫌疑,
何不思考关说ㄧ事如何解决,
会不会有钱人关说假释主观判定更加宽松?
一味在帮诈欺犯解套,
更是套上违反台湾人权?
为何不表明当他诈欺他人时早就没有主张拥有人权的权利了,
否则直接主张不可关押因有自由权,
于理不通更不要提到这些有合于时宜。
※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么)》之铭言:
: 沈伯洋质询时表示:
: 三人以上诈欺加重刑度二分之一过度处罚
: 假释应该根据犯罪人在监狱的表现,而不应过度关注其犯罪次数
: ==
: 来源: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xNM9LUQADAyTEz2V/?mibextid=oFDknk
: https://i.imgur.com/er2Xiil.jpeg
: 民进党喊打诈,根本打假球!
: 沈伯洋“1句话公然帮诈骗集团”狠打脸赖清德
: 面对国人遭遇诈骗状况频传,赖清德总统新上任喊要打诈,结果民进党却又再次展现“打诈
: 无能只剩嘴砲、打假球”的惨况。
: 日前民进党立委沈伯洋在质询行政院打诈新法时,针对《刑法》第339-4条之内容,声
: 称“三人以上的诈骗行为不应该算成组织犯罪”、“如果按照新法若符合某些样态还要再次
: 加重1/2,等于是连续加重了两次刑责太重了,明显量刑失衡”。
: 这不是打假球什么才是打假球?这样的发言不仅完全无视诈骗对国人造成的严重伤害,还替
: 诈骗集团开脱,真是让人瞠目结舌!而沈伯洋的言论无疑是直接打脸赖清德。
: 当赖清德大声疾呼要严打诈骗,如今却在自家立委的质询中被打回原形,显示出民进党内部
: 根本没有共识,所谓的打诈政策也不过是空话连篇。
: 呼吁民进党立委以及赖清德切实面对诈骗问题,真正落实打击犯罪的承诺。
: _____________
: 沈伯洋质询影片
: https://youtu.be/mkSJODv8pFg?si=4jzjjXsgQNRIrfE3
: 影片摘要:
: 1. 关于刑法第339条之4的修正,有以下几点疑虑:
: - 将三人以上诈欺和利用境外机房诈欺都加重二分之一,是否过度累加处罚?
: - 三人以上诈欺的加重理由是否恰当,因为在其他罪名如强盗、窃盗中,三人以上也有加
: 重,但性质不同。
: - 台湾的诈欺集团多为组合型,一年就解散,与三人以上的加重理由不太符合。
: 2. 关于假释的规定:
: - 假释应该根据犯罪人在监狱的表现,而不应过度关注其犯罪次数。
: - 设计减刑规定的初衷是希望犯罪人自首,但第三次犯罪时,他们可能不愿意自首,因为会
: 受到三振法案的适用。
: - 是否应该参考美国三振法案的精神,但需要斟酌是否适合台湾的情况。
: 总的来说,建议在逐条审议时,可以进一步探讨上述疑虑,以期达成更合理的修法。
: ==
: 信赖台湾
: [新闻] 绿委沈伯洋喊控管几十万民众 郭正亮痛批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7760373.A.266.html
: 引:
: 黄暐瀚昨在政论节目《新闻大白话》表示,沈伯洋这个说法太超过了,这绝对违反台湾人
: 权。网友表示“严重违反民主法治”、“不敢直接面对面对抗,只会搞国内台湾自己人的
: 人身自由”、“他们本身就是第五纵队啊!不就是诈骗集团要打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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