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蓝委推“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 监委假借

楼主: ytkuang (阿光)   2024-06-06 09:25:20
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林欣汉
3.完整新闻标题:
蓝委推“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 监委假借职权图利 最高罚600万
4.完整新闻内文: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王鸿薇、林沛祥等人提案拟具“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草案明定,监
委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损害他人,违者可处
三十万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
监委高涌诚在大选后,以追查三十五年前的世台会总干事罗益世回台遭强制驱逐出境案,约
谈国民党总统落选人、新北市长侯友宜,蓝营批评是政治办案,四月底提案通过建请监察院
纪律委员会启动调查。另外,蓝白党团也在国会扩权法案三读后,提议要废监察院。
翁晓玲等指出,监委应独立行使职权,保持超然中立性,监委并未如立委受立法委员行为法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规范,致其身为监察机关,却不受相应
的法律规范监督;他们参考前述法律与监察院监委自律规范,拟具“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

根据该草案,监委行使职权应超出党派、保持中立,于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政治活动或行为,
包括为公职候选人助选、为政党募款等;监委应谨言慎行、廉洁自持,避免不当或易受质疑
有损监察形象的行为。
草案规定,监委任职期间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也不得经营商业
或投机事业。监委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与公费助理不得收受不当餽赠、招待或期约于卸任后
享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监委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
会,损害他人。
草案也规定,调查案件不得借故稽延。不得无故不出席监察院院会、各委员会会议及纠弹案
件审查会议。
违反可予警告、弹劾 涉刑责者送办
草案指出,监委若违反监察委员行为法,除可予以警告、提案弹劾,涉及刑责者移送法办;
并得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予以停权三个月至半年;若假借职权图利自己或他人,
可处三十万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中,监委行使职权,批办人民书状、调查案件或审查纠举案、弹劾案,若书状或案件的
当事人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订有婚约者或与其有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或曾
有此亲属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另外,监委在调查程序中,除基于职务上之必要外,不得与当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为调查
程序外之接触。监委不得向监察权行使对象有关说、请托或为不当之推荐。监委对于其他委
员调查之案件不得关说或干涉。
草案另规定,监委待遇的支给,比照中央部会首长的标准,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规定
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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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监察委员
大到什么都要管 大到谁也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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