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立院审议“打诈四法” 黄国昌:刑度不符被害者期待

楼主: Madthief (疯贼)   2024-06-05 19:00:51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公视
: 2.记者署名:
: 发布时间:2024-06-05 12:31 更新时间:2024-06-05 14:45
: 黄姵涵 陈柏谕 谢其文 / 综合报导
: 3.完整新闻标题:
: 立院审议“打诈四法” 黄国昌:刑度不符被害者期待
: 4.完整新闻内文:
: 不过,朝野立委质疑,为何不在《刑事诉讼法》订定专章,法务部长郑铭谦表示
: 的立法速度较快,可以即时因应犯罪型态的处理,民众党立委黄国昌则有不同见解。
: 民众党立委黄国昌指出,“你们推出一个科侦法,结果只有11条的规定,那11条的规
: 头去尾,实际上真正有实质内容的只有3条,那3条全部都可以放在《刑事诉讼法》当
: 我非常失望。”
: 6.备注:
: 黄国昌指出
: 科侦法11条的规定实际上真正有实质内容的只有3条
: 那3条全部都可以放在《刑事诉讼法》当中
: 废到笑
: 不是没共识就是研议
: 最后推出一个11条实质只有3条的法案
: 刑度还不符合期待
“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 5/9 行政院送出
大略如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侦查中检察官可以用科技手法追踪位置
不得连续超过24hr或累计逾两天,超过要重新申请许可
第三条
侦查中可以用科技手法调查
行动通讯设备之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之卡片号码
每次许可期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四条
调查本刑超过3年之罪,有相关证据在隐密空间之人、物跟本案有关
可用非实体侵入式之科技手法监看及录像
每次许可期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五条
军事上的隐密场所不得实施第四条
除非有妨害国家重大利益者
第六条
第2~4条的许可书上应该记载的事项
第2~4条声请被法院驳回不得声请不服
第七条
紧急情况可以先实施2-4条,三天内须补手续
第八条
调查完后要通报法院,法院再通报受调查人
(特殊情况法院得不通知受调查人)
调查资料跟目的有关者,保存五年后销毁
无关者报请许可后销毁
第九条
可用前述法条之司法人员
第十条
对前面不爽的可以抗告或声请销毁或变更
第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黄国昌应该是指第二到第四条吧!!
看其他法律专家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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