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打诈四法限制假释 民团:关太久了

楼主: macbook12 (12吋苹果)   2024-06-04 18:42:07
这些民团有没有想过,
被诈骗的人,需要花多久时间才能走出痛苦呢?
甚至有人因为被诈骗,而选择了结生命的人,
重法有他的必要,
就算只是单纯的车手,重法在前,都还愿意当车手,
表示他也放弃自己的人生,
这样的人渣,你去考虑他出狱后复归的情形干嘛?
车手就是车手,出狱后,还是会当车手,
因为刑责太轻。
身边就有友人(还是国外电资名校博士学历)被诈骗三十多万,
甚至在做笔录时,要把自己被诈骗的情形陈述一次,
当警察问学历呢,听到博士,有些警察会随口问博士也会被骗唷
这对受害者根本是第二次伤害。
然后,出庭时,又要再把个人经历再陈述一次,
如果有二审,就要讲第三次,这算不算三重伤害呢?
前几天一个应酬局,席间的人,都是初次见面,但喝开之后,
至少就有三位陈述自己被诈骗,金额从七八万到廿万都有,
有的讲一讲,会笑笑的说,当作花掉啦,
但是喝多之后,他就开始哭了,开始自责自己,
甚至在那边痛恨自己为什么这么笨,这么好骗。
这些人权团体,要不要再想清楚呢?
诈骗犯,根本就应该给鞭刑或者黥型才对。
※ 引述《william8403 (威威威廉)》之铭言:
: 打诈四法限制假释 民团:关太久了、反而无法回归社会
: NEWTALK 林朝亿 台北市报导
: 对于国人质疑诈欺犯罪刑责太轻,行政院提出的打诈四法修正案,新增三振条款,限制假
: 释条件。不过,民团今(4)日质疑,诈欺本来就有特殊诈欺罪加重,累犯又加重二分之
: 一,现在又规定他不得假释,那就是三重处法机制。另外,把诈欺犯关久了,有些只是社
: 会底层,因为关很久,他的人生已经错过各式各样成长经验,他出来后,已经四十岁了,
: 刑期长造成很难复归。
: 行政院提出打诈四法《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诈防条例》)、《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 》(《通保法》)、《洗钱防制法》、《科技侦查法》,列为立院优先法案。不过,民间
: 团体认为,其中有诸多争议,并于今(4)日举行“监控开大门,国会同意吗?”记者会,
: 发表联合声明。
: 对于诈欺犯遭认为被轻放,《诈防条例》新增所谓“三振条款”,限制“假释”的权利。
: 规定,“犯诈欺犯罪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
: 三,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假释:
: 一、有期徒刑执行未满六个月。
: 二、犯诈欺犯罪之累犯,于假释期间,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
: 以内再犯诈欺犯罪。”
: 但民间团体认为,“假释”所着眼的是监所受刑人矫正的状况,与“犯罪的防治”完全是
: 不同阶段的不同考量。本次草案用“限制假释”来“打击犯罪”,恐在目的与手段上有不
: 当的连结。况且,目前刑法对诈欺累犯已有加重刑度的规定,若再对假释条件加以限制,
: 恐有双重惩罚之嫌,甚至可能是处罚到了本已处于社会底层而被诈团利用的弱势青少年族
: 群。
: 他们认为,考量我国监狱长期拥挤的情况,法务部应先研究“延长刑期”和“限制假释”
: 是否真能降低诈欺犯罪率。否则,这只是将社会成本转移到矫治程序,并未真正解决诈欺
: 犯罪问题,更无法满足受害者对赔偿的需求。
: 但媒体提问,国人现在的感觉是诈骗的刑责其实非常的低,民众看到的情形是诈欺犯都遭
: 到轻判,甚至把人弄死了,还可以保释出来,从国外抓回来,法院就放掉了?
: 全国律师联合会司改委员会委员邱启鸿说,这个三振条款是针对再犯。对于诈骗集团把人
: 拘禁、弄死,在实务上判决是还蛮重的。并不是马上就可以假释出来。诈骗集团分工明细
: ,有些人可能是单纯领钱的车手而已,这部份把他判太重刑责,也不符合实务上判决想法
: 。
: 邱启鸿说,三振条款是针对累犯再犯。有可能他第一次没有钱去卖帐户,被判六个月有期
: 徒刑,实务上可能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后,生活状况比较差又再卖一次帐户,这很常见
: 。或之后改当车手,并不是直接对人民施以诈骗。只是分工比较没有重要事情,虽然也是
: 构成诈欺犯,但三振条款下去,他最后是没办法做假释或回归社会,因为他就是个底层弱
: 势、也没办法找工作。
: 司改会常务董事林俊宏也说,限制假释是否能防止这些人出来后再从事诈骗?现在限制假
: 释的想法就是把他认为关在监所久一点,希望因此害怕出来再犯罪。就如同过去毒危条例
: 不断加重刑法,但实际上,刑期不断加重,犯罪率并没有因此下降。应该是这些人离该监
: 所,如何协助后面的社会复归,让他们有正常的生活。否则可能续卖帐户,继续帮人领钱
: ,因为这可能是他们生活的唯一之道。
: 民间司改会常务执行委员高烊辉表示,罪刑应该相当,诈欺本来就有特殊诈欺罪加重,累
: 犯又加重二分之一,现在又规定他不得假释,那就是三重处法机制。这个就让他犯罪事情
: 跟受到处罚是不相当的,违反比例原则,这有违宪疑虑。
: 台湾警察工作权益促进会常务理事萧仁豪说,站在警察立场可能是希望尽量关久一点,但
: 回到复归,为什么不能让他关很久再复归?因为关很久,他的人生已经错过各式各样成长
: 经验,他出来后,已经四十岁了,刑期长造成很难复归。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6-04/922501
: 记者会出席:
: 林俊宏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董事)
: 高烊辉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
: 萧仁豪 (台湾警察工作权益推动协会常务理事)
: 周冠汝 (台湾人权促进会副秘书长)
: 李柏锋 (开放文化基金会董事长)
: 邱启鸿 (全国律师联合会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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