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差1.1…她身高没160公分当不了消防员?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5-31 21:26:41
※ 引述《palajuice (芭乐好好吃)》之铭言:
: 原为义消的女子陈韵宣2018年通过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内政部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
: 却因仅158.9公分高,不符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160公分标准,受训
: 资格遭废。陈女认为规则牴触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权,声请法规范审查。宪法法庭今判
: 条文违反平等权,即起1年内至迟失效,但要求体检部分不违宪。
节录113年宪判字第6号:
(一)系争规定一之适用结果构成性别上不利差别待遇
依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106年至109年之统计资料,在符合系争考试之应考年龄范围内(
年满18岁以上,37岁以下),国人男性平均身高约为172.0公分,女性约为159.5公分(注
1)。系争规定一虽考量国人男性与女性之平均身高差异订定不同最低身高标准,惟实际
上系争规定一将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为165.0公分,远低于国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就身
高百分等级常模而言,排除仅约10%之男性,使绝大多数男性均得通过身高限制,而得以
报考系争考试;然而,对于女性而言,反而定为高于国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之160.0公
分,排除约55%之女性(注2)。是系争规定一适用结果,呈现仅排除约10%之男性,却排
除高达55%之女性于应考资格外之现象,其性别差异度至少已具统计上之显著性,且根据
历年国人身高统计结果,此性别差异在统计上之显著性亦呈现长期稳定状态。综上,已足
认系争规定一构成对女性应考试服公职权之不利差别待遇。该性别差别待遇是否与宪法第
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相符,有待进一步检验。
(二)系争规定一之目的在于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查消防任务之遂行,涉及救灾装备器材、消防人力及消防经验等因素,是基于勤务需要及
保护消防人员安全之考量,并审酌救灾救护情况多元复杂,以及特种车辆等大型机具器材
使用之安全性,消防人员确需具备一定身高,且需熟悉各类勤务以利轮流实施,因此消防
人员之身高体格应以得顺利实施勤务为必要条件,于团队搭配上始能确保勤务执行效率,
而收即时救灾救护之效。故系争规定一为用人机关基于实际需要,以身高作为消防警察人
员类别考试之体格检查项目,并考量男性及女性在生理上平均身高之差异,就男性与女性
设定不同之身高标准,其目的在于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均尚属正当。
(三)系争规定一对女性所为之不利差别待遇,其手段与目的间难谓具实质关联性
系争规定一在形式上虽未排除女性之应考资格,并依男女平均身高之差异而设定不同最低
身高限制标准,惟并未虑及在各该身高限制下所排除之性别群体比例是否相当,致使系争
规定一对女性形成较男性更为严格之身高限制,使实际上女性符合应考消防警察人员资格
之人数,远少于男性得以应考之人数。依关系机关统计数据,截至111年我国消防人力男
性占比为88%,女性为12%(注3),系争规定一之适用结果无疑更加深消防警察人员男女
人数之悬殊比例,亦导致整体警消工作环境与文化,持续依男性之需求而为配置与定义,
不利于女性人力之参与。
虽关系机关之陈述意见主张系争规定一对女性所设定之身高标准,系基于长期以来消防实
务所累积之经验以及默会知识,符合消防勤务之实际需求,并认为消防车之底盘、车头目
前均系自国外进口,实难以修改,订制有其极限;消防人员身高差异太大,搬运伤患容易
造成职业伤害;身高矮小者,难以使用挂梯,影响自身及救灾之安全;身高较高者,驾驶
消防车视野较好,上下车及操控相对顺畅,遇到紧急事故较能快速反应,在涉水救援、攀
墙抢救、操作圆盘切割器较有优势等。
惟订制或修改符合国人身高需求之相关消防设备器材,实际上并非无从克服之困难,此由
关系机关于言词辩论时所述,目前消防设备器材已经由美规改采日规,可知消防设备器材
并非不得按照国人身高需求而为采购。又以担架抬行为例,纵使以身高165.0公分和185.0
公分之男性消防员合力抬行担架,亦会有担架平衡和压力不均之疑虑,可见此为双方高度
不均时均会发生之问题,与性别并无关系,亦非限制女性应考人身高须达160.0公分之理
由。此外,本件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消防署诉讼代理人亦自承目前没有科学证据
足以证明160.0公分以下之人操作消防机具,足以肇生消防任务执行时所不可容忍的危险

况且消防工作相当多元,包括防灾宣导、备勤、消防安全检查、支援灾害现场应变、督勤
(消防勤务实施要点第11点参照)。具体而言,除火灾外,尚包括各种天然与人为灾害抢
救,例如地震、台风、水灾、爆炸等各种灾难,甚至包括其他民众服务案件等。身高较高
之消防人员在处理某些类型之灾害抢救上固然有其优势,惟面对各种不同类型之消防勤务
以及灾害现场与抢救工作,身高略矮之消防人员除可以担任一般消防勤务外,进入空间较
为狭小之灾害现场,亦有其优势。凡此,均属完整之救灾团队所不可或缺。
综上,关系机关仅凭其所称之经验及默会知识,而未能提出充足之证据资料,说明何以系
争规定一所订身高低于160.0公分之女性并不适合从事消防工作,而必须设定较男性更为
严格之身高限制,以排除多数女性应考之原因。是系争规定一对女性所为之不利差别待遇
与所欲达成之公益目的间尚难谓具实质关联性,其适用于消防警察人员类别之范围内,与
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其效力。关
系机关于修正系争规定一有关不同性别之身高限制时,应注意其所排除之女性群体比例,
与所排除之男性群体比例不至差距过大。
就这些种种资料看来,嗯...
卫福部统计数据发挥了一定效用,因此如果还要墨守成规,不对身高限制作废止之类的举
动,未来不知是否还会有愿意参与消防事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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