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讨论] 绿营打死不回应以前提国会听证权的事?

楼主: Neymar (内马尔)   2024-05-30 17:58:44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cM44icR ]
作者: Neymar (内马尔)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Re: [讨论] 绿营打死不回应以前提国会听证权的事?
时间: Thu May 30 17:04:42 2024
※ 引述《court0043 (红色十月)》之铭言:
: 大家都陆陆续翻出以前民进党推国会听证权的立法院公报,
: 有够多,
: 调查权的部分有的真的超狠,
: 例如这个,陈水扁、吕秀莲、柯建铭、谢长廷提出的,
: 证人说谎直接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 https://i.imgur.com/maP6PPK.jpeg
: https://i.imgur.com/KrNoQvA.jpeg
: https://i.imgur.com/GpV9TOr.jpeg
: https://i.imgur.com/njwg99S.jpeg
: 沈富雄、苏嘉全、姚嘉文。。。
: 几乎包括所有的主要民进党立法委员:
: “立法院应拥有监察院除纠弹调查权以外之
: 其他部分国会调查权”
: “拟具立法院监察调查法草案”
: 真的打算装死到底?
: 另外,这个板的所有争执,
: 这个公报都讲了。
: 所以,还在权力分立?
你这几个版本都太旧,有些没有经过释宪案585和729,所以难免提出来的版本有问题
难免会有违宪之疑虑
585:2004年12月15日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729:2015年05月01日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10
所以要看就看2015年之后有提过的草案
想必提案立委经由这两个释宪文解释后,提出的版本应该可以有所依循避免违宪吧
2016年民进党团提案版本:
https://reurl.cc/bVdKal
有柯建铭,吴秉叡等人
往下翻到第八章和第八章之一,居然有调查权和听证权的行使耶!
https://i.imgur.com/ue4bEYE.jpeg
https://i.imgur.com/Yf3qNqL.jpeg
按照2024年柯总召的说法,2016年的民进党团也想要夺权喔?!根本毁宪乱政!
再来看看前国安会秘书长,现任国防部长顾立雄的提案
https://reurl.cc/r90OGO
联署人有蔡适应,苏巧慧,王定宇,何欣纯,钟佳滨
往下翻到第46-2
https://i.imgur.com/8lf5IV5.jpeg
第四十六条之二 调查权之行使,不得逾越调查事项与目的,亦不得侵害国家机关受
宪法保障独立行使之职权。对于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行使调查权之要求,
受要求之政府机关(构)、其所属人员及其他有关之法人、团体、个人(以下简称有
关机关或人民),无本法所定事由,不得拒绝。
政府机关对于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行使调查权之要求,主张行政特权或以其属宪法
保障独立职权事项之范围而拒绝时,应由该政府机关所属最高上级机关首长,
将其主张之具体理由公开声明并函送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
对前项之声明,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不接受时,双方应限期进行协商。
政府机关拒绝协商或经协商未获共识仍拒绝调查之要求时,
立法院得依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绝调查者为相关处置。
(哇,所以也可以调查人民耶QQ,48条规定处罚什么?)
https://i.imgur.com/9KB0b5t.jpeg
第四十八条 对于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行使调查权之要求,
有关机关或人民无本法所定事由拒绝履行,或其提供、陈述有隐匿、不实者,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得经决议,进行以下之处置:
一、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二、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三、涉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处罚。
无本法定事由拒绝履行,或其提供、陈述有隐匿、不实者,得处新台币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
经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命其限期履行或提供、陈述仍有隐匿、不实者,得按次连续
各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及二十万元以下之罚锾。
前项对有关机关及人民之罚锾,应以立法院之名义为之,惟由司法机关执行。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依第二项规定对有关机关或人民,处以罚锾前,
应定期限命其以书面陈述意见。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
于有关机关或人民陈述意见或放弃陈述意见后,仍认有处以罚锾之必要时,
应分向院会或委员会提报,并经院会或委员会决议,始得处罚之;
程序委员会应即编列议程将该处罚案提报院会,并不得交付党团协商。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送达
之次日起二个月内,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锾经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受处分者住、居地地方法院迳依行政执行
法规定执行之,不受行政执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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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居然可以罚缓2万到10万,还可以连续处罚,而且第二次处罚是4万到20万QQ
然后也是经由院会或委员会决议就可以耶!!!!? 委员会人数不是更少?
凭什么?那么少人可以投票来决定提供或陈述仍有隐匿不实??!!
为什么经过585和729释宪后还可以提出这种版本出来?
一定是配合习近平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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