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非手机定位 吴峥:王是综合资料轮廓评论

楼主: azcookie (爱智饼干)   2024-05-30 15:09:04
※ 引述《jeff785chen (raincat29)》之铭言:
: 看到这个定位的资料 就知道某团体又在创造新名词
: 我们来看一下 警察失踪人口协寻办法里
: 有关写到“电话定位”的部分
: 第六点
: 六、失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时应实施紧急查寻:
: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定之重大伤病为范围)。
: (二)有自杀之虞者。
: (三)有被诱拐胁迫之虞者。
: (四)未满七岁者(家属擅自带离除外)。
: (五)七岁以上未满十二岁且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家属擅自带离除外)。
: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紧急查寻之必要者。
: 第七点
: 七、受理紧急查寻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制作报案笔录应载明紧急查寻情状,并详细调查失踪人之身分背景、交往
: 对象及可能去向,积极展开查寻作为;必要时,得将笔录连同查询电信资
: 料申请表,并传勤务指挥中心依相关规定申请调阅失踪人及特定对象行动
: 电话定位资料,或报请分局防治(户口业务)单位调阅失踪人健保就医等
: 资料,以利查寻。所调取定位资料应于事后移由分局防治(户口业务)单
: 位并案持续追踪、管考及复查。
: (二)视个案情形,立即报请勤务指挥中心通报辖内或他辖有关单位、线上警力
: 紧急查寻,或洽请大众媒体报导协寻。
: (三)未满七岁者于紧急查寻二十四小时后仍未寻获,且经查疑涉刑事案件时,
: 比照重大刑案列管侦办。
: (四)其他必要之适当查寻处置作为。
: 换句话说 仅有紧急查询第六点的人口
: 才能依照第七点电话定位
: 而且这个定位还是“个别的”资料
: 不像有人号称可以取得 大规模 大范围 的使用者资料
: 当然通保法有另外规定 那是作为刑事侦查的用途
: 在此不讨论
: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 依照目前现行公开法规
: 警政 防疫等法规命令
: 并无授权让人可以大范围取得单一用户的个人资料
: 即使防疫的部分能让你取得
: 那你用来政治侦蒐 恐怕也不符合目的
: 想请教 某团体 仅作为民法上规定的
: 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 非政府机关 为何可以取得上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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