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草案通过!未成年犯想

楼主: toneca (保护)   2024-05-29 23:12:22
1.媒体来源:
三立
2.记者署名: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草案通过!未成年犯想涂销前科 需3年内不得再犯罪
4.完整新闻内文:
新北市国中生割颈案,引发各界对于少年事件处理法未成年犯罪者“前科纪录全涂销”、
安置辅导、保护管束是否确实达到遏止犯罪的争议。司法院29日通过“少年事件处理法部
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少年犯罪者得受保护、转介处分或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3
年内,未再犯者才得获涂销前科纪录。
司法院表示,为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处遇多元化原则,此次修法增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行为
性质、年龄、身心状况、学业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项等,转换安置辅导、保护管束等不同处
遇。停止感化教育除了付保护管束外,亦得转换为安置辅导处分等规定。
另少年受保护、转介处份、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3年内,未故意再犯刑罚法律而受
保护处份或刑之宣告者,始得视为为曾受各宣告,得涂销少年前案纪录及有关资料,期能
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发挥预防再犯之效及保障其能健全自我成长,顺利复归社会。
四大修正重点:
一、配合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本法、监狱行刑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及参考现行法
制用语,修正相关条文。(修正条文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之1、第26条之1、第27条、
第28条、第62条、第64条之1、第62条之2、第80条、第81条、第83条之2)
二、增订少年法院得视少年需求转换保护管束、安置辅导等保护处分之机制,并得抗告等
规定。(修正条文第42条、第55条、第55条之2、第56条、第61条)
三、少年前案之处分或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三年内,未再受他案之处分或刑之宣告,其
前案始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修正条文第83条之1)
四、本次修正除第83条之1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外,其余修正条文自公布后施行。(修正
条文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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