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监察院提三点《立法院

楼主: likejerrydog (詹姆斯胖的)   2024-05-29 21:06:04
※ 引述《mars1985 (╰|∵|╯)》之铭言:
: 国家人权委员会接着指出,修正案第50条之1、第50条之2、第59条之3及第59条之4规定立
: 法院行使调查权举行之听证,接受调查之一般民众不得拒绝出席。
: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立法院进行准司法式的听证,应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 14条第3项第2款规定:“给予充分之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并与其选任之辩护人联络。”
: 但是修正案第59条之6规定,仅须于听证会前5日将开会通知等资料送达出席人员,且修正
: 案第50条之2及第59条之4更规定须经主席同意,接受调查之一般民众才能协同律师到场协
: 助,有违国际人权公约规范。
这个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写的是
三 审判被控刑事罪时,被告一律有权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一)迅即以其通晓之语言,详细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二)给予充分之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并与其选任之辩护人联络;
(三)立即受审,不得无故稽延;
(四)到庭受审,及亲自答辩或由其选任辩护人答辩;未经选任辩护人者
,应告以有此权利;法院认为审判有此必要时,应为其指定公设辩
护人,如被告无资力酬偿,得免付之;
(五)得亲自或间接诘问他造证人,并得声请法院传唤其证人在与他造证
人同等条件下出庭作证;
(六)如不通晓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语言,应免费为备通译协助之;
(七)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
这个是被告吧,这前几天不是吵过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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