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职权三读/藐视国会罪通过!官员不得反质询、拒答 最重罚20万
TVBS
记者 陈昫蓁 报导
立法院近期在审国会改革法案,朝野政党与公民团体的激烈冲突与抗议,立法院今(28)日三读通过,蓝白版本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有关藐视国会罪的条文,官员不得反质询、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若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针对“藐视国会罪”的部份,以下为完整条文内容:
(对立法委员)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
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之危害或依法应秘密之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
被质询人非经立法院院会或各委员会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质询人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并得要求被质询人为答复。
被质询人经主席依前项规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复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前项情形,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
前二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不过今日三读通过的不包含刑责部分,刑责相关则待《刑法》第5章之1“藐视国会罪”及第140-1条、第140-2条等条文新增草案通过。
民进党与一些公民团体反对,是认为若通过藐视国会罪,容易形成国会扩权,使“行政权”与“立委权”权责不相当,恐易衍生违宪问题,且“反质询”未见明文定义,藐视国会罪定义过于宽松,恐怕容易陷人入罪,加上若私人企业、团体与组织等违反调查协力义务,就可能被扣上藐视国会罪。
外界也质疑,如果一般民众、私人公司若拒绝参与听证会、或不提供听证会所需资料,就可能足以构成藐视国会的罪行,犯罪要件也过于抽象及不明确,被调查的民间单位恐怕人人自危,会担心遭到移送法办。
但国民党与民众党反驳指出,藐视国会罪主要是针对政府人员,普通民众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重点在于公务人员、政府官员不得在国会听证备询时说谎、蓄意隐匿,就算违法也要经过立委提案连署,并且经过院会的决议,才会有下一阶段的处罚,强调藐视国会罪要等到法院宣判才能算数,并无立院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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