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民进党发言人挺肉搜是吧

楼主: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24-05-28 14:57:12
※ 引述《lexmrkz32 (撸棒三次)》之铭言:
: → hank12332: 不过你都说公开资讯了 220.128.98.198 05/28 13:37
:
: 公开但正常人根本不会去查别人的地籍资料跟赠与,还要花钱才可以查欸,而且今天你
: 看不顺眼的人是黄国昌,那你就针对他就好了,特地花钱去查别人的小孩干嘛?
: 推 catspajamas: 吴峥其实后面就闭嘴了 36.227.139.252 05/28 13:42
:
: 他应该要谴责这种行为,也不该拗说这是公开资料,因为重点是根本不该去肉搜。
: 光是闭嘴根本不够。
吴峥这个回应我觉得还挺扣分的
首先,不管他们跟黄国昌有多不开心,
去弄到那么小的小孩怎么样都说不过去。
再来,强调这个是公开资料...我觉得很凹啦
先看一下我国个资法个规范好了
Link: https://bit.ly/4bSBxoL
词汇的用法在这边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
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
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二、个人资料档案:指依系统建立而得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检索、整理之个
人资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
四、处理: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编辑、更正、复
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
五、利用:指将蒐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之使用。
六、国际传输:指将个人资料作跨国(境)之处理或利用。
七、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九、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第 5 条 (表达个资法的精神)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
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
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第 19 条 (非公务机关蒐集个人资料的限制)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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