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77928 (喜剧之王)》之铭言:
: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
: 这句话真的很高明
: 本来地球上就只有一个中国
: 本质上两者就是互相争夺中国这个招牌
: 当然互不隶属
: 为什么会有人觉得这句违宪?
因为宪法上还是认为那个地区是中华民国领土
因为法律认为那个地区的人民是我国自由地区以外的人民
所以本来就没有什么互相隶属问题
法律上都是中华民国的
未经合法程序就放弃国家领土.....
那39/62个法律学者是哪一个出来说
总统这发言有违法律现状
看是要收回那句还是透过修宪修法程序后才发表
不然这些人就是在说中华民国宪法内建存在"统一其他国家"的宣告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
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
第 1 条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
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
七十四条之规定。
第 11 条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
之规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1 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
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
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