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驳蓝营“抓到了”!柯建铭还原国会改革

楼主: bulden (bulden)   2024-05-27 17:16:34
※ 引述《HANASUCIA (HANASUCIA)》之铭言:
: 1.媒体来源:三立
: 2.记者署名:卢素梅
: 3.完整新闻标题:驳蓝营“抓到了”!柯建铭还原国会改革历程:呛蓝白说谎、去脉络化
: 4.完整新闻内文:
: 记者卢素梅/台北报导
: 立法院明(28)日将继续审议蓝白版本的“国会改革法案”,被绿委质疑黑箱作业、侵害
: 人权,国会扩权,但国民党近日拿出民进党以前主张的“国会改革”版本,斥责绿营全面
: 执政8年跳票,以及国民党立委罗智强秀“抓到曾力挺国会改革”证据。对此,民进党团
: 总召柯建铭今(27)日在民进党团记者会上还原民进党国会改革历程,严厉批判蓝白两党
: 去脉络化,把台湾变成像中国一样说谎的国家;事实上,国民党没抓到什么跳票,而是抓
: 到了民进党宪政改革的初心。
这一段是癈话!
: 民进党团上午召开“找到民进党宪政改革国会改革初心”记者会,针对民进党对于蓝白所
: 有指控做详细回答。柯建铭表示,蓝白扩权违宪颠倒是非抹黑,说民进党八年跳票,“我
: 讲完,你就知道他们颠倒是非”。
这也是癈话!
: 柯建铭自诩为立法院的“民主老兵”,他指出,1993年 当时有160位委员,他是唯一一个
: 还在的“民主老兵”,看台湾民主成长,骄傲说是华人典范,此时此刻台湾却陷入是非颠
: 倒,极度抹黑、挑战社会底线,国家可以轮流执政,但不能把国家体制破坏,把国会破坏
: 把民主没收。
还是癈话!
: 柯建铭说,国民党一直说1993年、31年前,民进党所有立委提出立法院听证调查法有刑责
: ,但事实上,届期不连续,在他还没进立院时就一直在倡议,因为提倡“五权变三权”,
: 后来有不同版本出现,但这法案付委后就不审查了。
: 柯建铭并指出,民进党至今都还在推动非除考监,1991年1月洪奇昌等17位立委提出释宪
: ,做成大法官释字325号解释,监察院还是国会有调查权,而立法院有调阅权,监察权是
: 监察院独享,立委仅有调阅文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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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是1993年!
当时监察院就不是中央民意机关了!
所以释325号解释,是在解释当时立院的调阅权和监察院的调察权?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06
本院释字第七十六号解释认监察院与其他中央民意机构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于宪
法增修条文第十五条规定施行后,监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机构,其地位及职权亦有所变更,
上开解释自不再适用于监察院。惟宪法之五院体制并未改变,原属于监察院职权中之弹劾
、纠举、纠正权及为行使此等职权,依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具有之调查权,宪法
增修条文亦未修改,此项调查权仍应专由监察院行使。
这里讲的是专属监察院的监察权好吗?难道立法院有监察院的监察权吗?
请问95条和96条那一句,讲到立院享有监察院的监察权或调查权?
第95条:“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
各种有关文件。”
第96条规定:“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
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
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除依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办理
外,得经院会或委员会之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就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必要时并
得经院会决议调阅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机关非依法律规定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宪法57条(在讲行政院要对立法院负责的事项):
第 57 条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
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
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
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
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覆议案)
第 67 条
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
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这里的67条就指明了,各委员会得邀请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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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考
试机关对于应考人成绩之评定、监察委员为纠弹或纠正与否之判断,以及诉讼案件在
裁判确定前就侦查、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其卷证等,监察院对之行使调查权,本受有限
制,基于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调阅文件,亦同受限制。
释字325号是在讲,不管是监察院和立法院在行使职权时,要注意自己的权力和限
缩的范围。
: 柯建铭强调,若依照国民党的说法“抓到了”,前总统蒋介石推动戒严、动员戡乱,那民
: 进党也来推动戒严?前总统马英九曾经反对总统直选,民进党也来推动总统改回委任选举
: ?事实上,国民党没抓到什么跳票,而是抓到了民进党宪政改革的初心。“不要胡说八道
: ,你应该要敬佩,你什么都没抓到。”
扯这个做什么?
干古吗?
: 柯建铭指出,大法官释字585号公告319真调会违宪,但有提出立法院确实有“部分”调查
: 权,只是对于文件调阅权进一步解释,但是有做出限缩,而不是无限扩大,最多只能罚款
: 不能有刑责。现在蓝白的国会改革是让国会调查权无限扩张,连请律师都要主席同意,其
: 目的,就是让民进党找不到人来做官,包括公务员、民间人士。
我们来看585号决议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主动
获取行使职权所需之相关资讯,俾能充分思辩,审慎决定,以善尽民意机关之职责,发挥
权力分立与制衡之机能。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基
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
除所欲调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
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
又如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均有
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所具有之行政特权。
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项,即应予以适当之尊重。如于具体案件,就所调查事
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或行政特权之范畴,或就属于行政特权之资讯应否接
受调查或公开而有争执时,立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宜循合理之途径协商解决,或以法律
明定相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之。
那我们来看这次的通过内容!
第 45 条第 1 项:“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
会,或得经委员会之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法委员职权相关之事项行
使调查权及调阅权。”
第46-2:
立院行使调查权不得逾越调查目的、事项与范围,并应尊重其他国家机关受宪法保障独立
行使之职权,及行政首长就特定机密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特权。
裁判确定前的诉讼案件、卷证,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调查权;尚未确定之诉愿事件,或其他
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处理案件,立院也不得行使调查权。
第59条-1增修:
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全院委员会为补选副总
统、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审查行使同意权案,得依《宪法》第67条第2项之规定举行听证会。
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
除前项规定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有下列情形,应部分或全部不公开:
1.个人隐私有受到不当侵害之虞。
2.个人生命、身体或其他自由有受到威胁之虞。
3.营业秘密有受到不当侵害之虞。
4.以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行之者,所有与会者对于应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之义务。违反前项
有关保密义务之规定者,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处罚
。条文经表决后,按蓝白共同所提再修正动议提案内容通过。
请问?
上述的法条,有没有限缩调查委员会和听证会限缩的职权?
: 柯建铭强调,国民党、民众党讨论议题透过去脉络化方式,才会让10万人自发走上街头,
: 蓝白企图把台湾变成像中国一样说谎的国家,当然,未来违宪可以释宪,只是没有程序正
: 义、实质正义,只会说谎的国家会完蛋。他质疑,没有程序正义,没按表决器,欺骗人民
: ,这十万人难道没有你的选民吗?不要把价值颠倒说我们动员来的,我们都不敢出去,只
: 敢在天桥上,向抗议群众挥挥手,也没介入。
谁在去脉络化?
相关的法案,就专讲自己想颠倒黑白,恶意造谣的部份,其它都忽略不讲?
是谁在去脉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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