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说一 为何要抓着反质询定义清楚不放?
乍听之下 好像有道理
但仔细想想 根本在钻牛角尖
因为法律名词本来就不是科学名词
是会随着人的想法而改变的
举例说明比较快
“一种记录、分析、总结、组织、讨论及解释讯息的、有插图或无插图的、硬抄或平装的
、加套或不加套的,包含有前言、介绍、目录表、索引的用以增长知识、加深理解、提升
并教育人类大脑的装置,装置需要视觉、有触碰的感官形式使用。
上面是某物的定义 大家猜猜是什么?
答案就是书
问题来了 这是电影三个傻瓜里 天才男主角的定义
我敢保证全世界人要他自己讲 书的定义 没有任何一个人讲的会跟他一样
不像今天 你问一公尺的定义 随便google 就可以得到一个唯一的定义
“一公尺等于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 秒之间所行走的距离”。
反质询定义? 如果法条真的什么名词都要定义到完美才能立法
那就不会有同一句骂人的话 甲法官判是公然侮辱罪 又法官判语气辞 不罚了啦
法案立了后 真有人搞反质询 自然会被纠正 纠正后还不听 硬要继续反质询
到时各位就会知道什么叫反质询了啦
也只有白痴会更你抬杠 只要对质询者的回话用了问句就叫反质询
以前有某位乡民说得好 反质询的内容并不重要 其实反质询的本质就是拒绝回答问题而己
不然对方一直用问句来回答你的问句 还拿他没皮条 那还质询个屁
大概jo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