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ueBird5566 (赖粉意见领袖)》之铭言:
: 刚刚一群美国朋友问我 台湾怎摸了 怎么昨晚聚集一堆人
: 我稍微说了一下 因为国会改革 要增加听证调查权、藐视国会罪
: 青鸟觉得是国会扩权 所以出来抗议
: 结果那些美国友人都很惊讶的说 啥??????? 花惹发?台湾国会没有听证调查权????
: 那不就行政院想干啥就干啥 想说谎就说谎
: 这才是行政扩权啊
: 台湾的行政院太黑暗了吧 每个执政都是黑箱
: 但我听了很不服气 美国人凭什么评论我们十万青鸟的民意
: 该怎么吐嘈回击那些不懂民主的美国人?
像这种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连提到的美国人都是幻想出来的。
首先中文的问题:“扩权”是原本没有的权力后来要有,本来权力就很大怎么算是扩权
再来美国总统和中华民国总统根本不能直接对比。美国是总统制,行政、立法分别直接向人民负责,不互相负责。中华民国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质询,对立法院负责的,美国不用。但是美国总统要选部会首长、大使,参议院有同意权。行政院则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国有个例外是国会休会时美国总统可以直接提名)
而谈到美国的听证会,他们是可以因为不自证己罪的原因拒绝回答。行政官员涉及机密事项拒绝回答,也不需要经主席同意。而且听证会叫来的证人可以请律师在旁边陪同,不需要经过主席同意。美国藐视国会也只罚说谎、拒绝出席或拒绝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员)。一般人如果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绝,不需要国会同意。如果国会认为理由不合理,也必须送法院审理判决才能罚,举证责任在国会。没有在罚什么反质询或是态度不佳的,也不是国会想罚就可以罚的。
还有,美国总统有许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发布施行,不需要国会同意。台湾的层级化法律保留原则比较严格,大部分对人民有影响的都还是要法律通过才能做。美国国会又是两院制,需要两个国会都通过的法案,且经过总统同意才能施行。参众两院选制不同,常会出现两院过半的党不一样,那就很难通过法案和预算。但要阻止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审判,或是国会立法案通过。
美国总统还有一项特别大的权力,那就是法案否决权。一旦两国会通过的法案被总统否决,是要两院都过三分之二的人都同意者法案才能强迫法案实施。相比之下,行政院的法案否决权只需要国会过半,就能强迫实施了。所以如果台湾是用美国的国会制度,国会改革法案根本完全不可能通过,总统否决就好了。立院在野党没有过三分之二就不要想。
还有一点美国的总统提名通过的大法官是可以终身的。这对总统有利有弊。如果某任总统比较衰,之前的总统都提过很多,那这个总统可能一个大法官都提不到。但是如果总统很幸运的遇到一堆大法官退休或死亡,那他就可以提一大堆大法官做一辈子。中华民国的目前则是一个总统如果做两任,卸任前可以把大法官都分批提名换掉。但每一个大法官就只能做八年,所以八年后自己提的大法官也会被换完。
这样来看美国总统与中华民国总统的权力,以及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你会发现中华民国总统的权力并没有特别大,甚至通常来说是比美国小的。国内有宪法学者就称之为弱势总统制或半总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