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如何澄清国会改革法满天飞的谣言

楼主: zzz666 (z6)   2024-05-22 17:29:00
因为原本的文章实在太长一直编辑到App当掉,用回文方式补充Q12、Q13,原文的Q12有点
差异,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后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队、政府人员、企业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隐私、商业机密,
不服者虽然不用坐牢,但要罚钱!
A12 先看法条: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
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
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
、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将其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
弹劾。法人、人民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
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
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这些都有一个前提,就是本次通过由民进党提议修正的法案:
第四十六条之二 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不得逾越调查目的、事项与范围,并应尊重其他国
家机关受宪法保障独立行使之职权,及行政首长就特定机密决定不予公开之行政特权。裁
判确定前之诉讼案件,就其侦查或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卷证,立法院不得行使调查权。尚未
确定之诉愿事件,或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本于职权处理中之案件,亦同。调查
委员会成立后,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亦本于职权进行处理相关案件时,调查委
员会得停止调查。
另外还没通过的法条也有规定:
第五十九条之五 出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或表达意见:
(此处一到三点省略)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护之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事项。
也就是说你符合46-2的情况,立法院就不能行使47、48条的调查权,如果你不符合,请你
诚实公正地回答就不会被惩罚,如果被问的问题涉及到你的隐私,你可以依59-5条拒绝回
答。如果你真的有什么难言之隐一定要说谎或沉默,那就乖乖被罚钱吧。
隐私的定义请参考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2
至于立法院为何有调查权,请参考释字第585号解释: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Q13 蓝白联手黑箱操作,黄国昌和傅崐萁两人私下“乔”法案!
A13 本次蓝白联合提案,如果不事先讨论,当然不可能提出蓝白共同接受的法案,经过众
人互相讨论,才能共同让法条更完善,更能保护人民的权益。希望所有政党都能积极加入
讨论,不要拒绝沟通。
补充资料:
翁晓玲提供的5/17版本供参考,但请以立法院公告版本为准:
https://reurl.cc/2Y6EkO
非常开心谣言数量体感有变少一点了(也可能是大家学会查证跟辟谣了),希望台湾的政
治环境能越来越好,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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